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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員退休年齡55歲是否通過

發布時間:2022-01-20 01:48:11

⑴ 辦理退休年齡界定是50歲還是55歲

領取養復老金的年齡(退休年齡)制至少有45、50、55、60四個檔位,比較復雜。
依據參保類型、性別、工種等不同而不同。
女工人50歲退休,女幹部(公務員、或檔案里為幹部身份的國企人員等)55歲。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60歲退休(也可以申請55退休)。
男,60歲退休。
2001年之後首次參保,按個體戶或靈活就業身份交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女士55歲退休,男60歲退休。
如果原先具有女工人或女幹部身份交的養老保險,失業後個人繳費,可以50歲退休。
如果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男女都是60歲退休。
提前退休條款:
1,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工作滿三十年的;(2)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滿二十年的。可申請提前退休。
2,有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傷病(需要去做鑒定),男50女45可以提前退休。
3,從事特殊工種(比如高空、特殊繁重體力勞動10年;井下、高低溫等9年;電焊、油漆、輻射等有毒有害8年)
滿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⑵ 我在國企工作30你,一直從事檢驗員工作,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可以55歲退休嗎有相關文件嗎

在回答之前先設定您是國企女性員工!因為在我國,國企男性員工的正常退休年齡都是回60周歲。
我國答的國企女性員工正常退休年齡分兩種情況,工人崗位的女性員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幹部崗位的女性員工退休年齡是55周歲。檢驗員的崗位性質各個不同的企業里是不完全一樣的,一般都定為工人崗位,但也可以確定為技術幹部或管理幹部崗位,實際上在很多企業里檢驗員是兩種崗位性質共存的,對於剛從一線生產工人中選調過來的質量檢驗員,一般都給予保留工人崗位性質。對於一部分在本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經驗豐富,表現突出的員工,也可以通過一定的審批手續轉換為技術幹部或管理幹部崗位性質,而崗位工作內容基本不變。從您具有助理工程師的技術職稱來看,估計您是,或者曾經是在幹部崗位上工作過,一般沒有特殊的情況,幹部崗位性質不太會輕易改變的。據此判斷,您應該可以到55周歲退休的。

⑶ 國企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如何確定

國企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如何確定?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⑷ 聽說現在國家有個文件針對破產國有企業男性職工能將退休年齡提前至55歲,是否屬實。

國家目前沒有文件規定針對破產國有企業男性職工能將退休年齡提前至55歲。
但地方有這種規定,適用於事業單位人員,你可以試試能否參考適用。
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中依照本意見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齡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省人事廳批准,可提前退休。
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改制前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標准,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自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支付的養老金和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附: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0號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爭年內基本完成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要求,現就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省委十屆六次全會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遵循市場化、社會化、產業化方向,積極推進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事業單位自身特點和發展規律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遵循「四堅持、四確保」的原則,即堅持分類定位、分開管理、分別改革,確保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堅持國有資產處置公開、公平、公正,規范操作,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確保離退休人員、在編職工的正當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明晰產權、轉換機制,確保轉企改制後新創立的企業規范運作,加快發展。
二、實施對象和主要方式
(三)實施對象
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或具有經營和營利能力,面向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或中介服務活動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
(四)主要方式
轉企改制。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將經評估後的凈資產通過市場競標轉讓或協商轉讓的方式,公開轉讓給內部職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組建成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其中存量資產較大的單位,其部分國有資產、土地、商譽和資質等無形資產,可按有關規定採用租賃方式處置,或投資入股組建公司制企業。
對需要調整或難以正常運轉的事業單位,通過清理予以撤並重組。
三、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按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參照省國資委《關於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國資〔2004〕32號),依照省財政廳《關於明確省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蘇財國〔2001〕58號),由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和評估結果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轉企改制單位內部公示,具體參照《江蘇省財政廳關於省級國有企業改制資產與財務審計和評估結果實行內部公示的通知》(蘇財國資〔2004〕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審核意見,連同公示的有關材料一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涉及省級政府房產等資產的,應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資產的剝離、核銷
轉企改制單位在改制前需剝離的資產以及對剝離資產的處置辦法,由行政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剝離後的資產可委託改制後的單位代管,享受受託資產的有關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轉企改制單位的原債權、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接,並辦理有關法定轉移手續。其不良資產,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意見,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其中需要核銷的資產,報省財政廳批准核銷,並指定相應的機構進行清理和追索。
(七)資產的轉讓和租賃
轉企改制單位的國有資產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產權市場按規定程序轉讓。實行協議轉讓的,原則上參照蘇國資〔2004〕3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轉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解繳省財政專戶。
改制後企業保留的國有股權、租賃使用的原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以及追索資產的接收處理,由省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持有和負責,納入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范圍,由省國資委負責監管。
(八)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轉企改制單位涉及的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分別採用出讓、租賃等方式處置。以出讓方式處置、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評估價的20%補交出讓金;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評估確認價的40%補交出讓金。以租賃方式處置的,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自改制基準日起3年內免繳土地年租金。
對改制時資不抵債以及凈資產不足以提留有關費用的單位,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可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沖抵凈負債,具體沖抵的有關費用由省財政廳核定。對沖抵剩餘的國有土地資產由改制後企業繳納40%的土地出讓金後取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資產具體處置程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九)改制費用的提留
對經中介機構審計評估後的凈資產,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省財政廳批准,按下列事項提留有關費用:改制基準日前拖欠的工資及應繳未繳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職工醫葯費);離退休人員管理費、醫葯費及其它相關費用;改制單位調整勞動關系的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提前退休人員的有關費用;提取5%的壞帳准備金;國家和省規定的已執行的其他費用。
轉企改制單位的凈資產(含土地資產)不足以提留各項費用的(不含壞帳准備金),由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解決;主管部門解決有困難的,報經省屬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批准,由省財政廳在改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專戶中統籌解決。
四、在編人員的安置
(十)法定退休與提前退休
依照本意見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齡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省人事廳批准,可提前退休。
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改制前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標准,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自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支付的養老金和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十一)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進入改制後企業
改制後的企業原則上應錄用原事業單位全部在編人員,確保原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退伍人員、省級以上勞動模範、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排就業的在編人員在改制後的企業中就業(個人選擇自謀職業的除外)。對在原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在編人員,本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後企業應當與其訂立。
對改制後的企業,首次錄用原事業單位85%以上在編人員,且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省有關文件規定予以鼓勵。
五、職工勞動關系的調整
(十二)依法調整職工勞動關系
所有轉企改制單位都應調整職工勞動關系。調整職工勞動關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對不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改制單位要依法與其解除、終止用人關系;對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企業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十三)發放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調整職工勞動關系,應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02〕135號)精神,對不再與改制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職工,國有資產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國有股份但非國有控股單位的在編職工,都要發放或提留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和辦法,參照省國有企業改制調整勞動關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
(十四)統一實行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
轉企改制後的企業及其職工,從2005年1月1日起,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十五)轉企改制中養老保險關系的銜接
改制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企改制前按規定未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的,2004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辦理視同繳費年限證明。改制前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欠費的,單位轉企改制時,應補繳清。
(十六)對轉企改制後退休的部分人員實行養老金補貼
轉企改制後退休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按2004年12月31日前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標準的部分,可採用增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的標准為:2005年退休的,為差額的90%,2006年為差額的70%;2007年為差額的50%;2008年為差額的30%;2009年為差額的10%;2010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補貼。所需費用從參保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具體辦法,參照《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的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蘇勞社〔2000〕108號)執行。
(十七)改制中在編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處理
改制前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已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改制前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含實施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改制前未繳或欠繳的應予補繳。未進入改制後企業,依法進行失業登記的職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七、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和管理
(十八)轉企改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前已經離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員,原享受的離退休待遇不變。
有正常事業費的改制單位,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核定的所在地2004年12月企業人均養老金標准支付改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與原待遇差額部分由改制後單位或原主管部門從財政撥付的事業費中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後,其離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准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資金,由改制後單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沒有正常事業費的改制單位,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計發標准支付改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2005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從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養老金調整標准與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標準的差額部分,轉企改制時一次性按人均2萬元的標准提留,由改制後單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轉企改制前離休人員的醫葯費,按離休人員醫葯費統籌標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
(十九)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轉企改制單位的離休人員原則上由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退休人員原則上由改制後單位或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實行社會化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經費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提取5年,交由管理單位管理使用。
八、改制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十)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改革實施和推進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下屬單位的改革工作負總責,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完成對下屬單位的改革。各改革單位也要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負責本單位的改革工作。
(二十一)實施步驟
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按四個階段進行:
1.改制准備階段。改制單位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銷的總體方案,由主管部門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批復。
2.資產評估階段。根據批復的改制總體方案,由主管部門選定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3.改制實施階段。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改制單位制定改制實施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實施方案要充分聽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要徵得多數職工同意。經主管部門正式批復後的改制方案的實施,分別由省財政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廳、國土資源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資產處置、人員分流、社會保險關系銜接等相關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資產轉讓和指導、監督新企業做好組建的各項籌備工作;省編辦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省工商局負責新組建企業的名稱預核。
4.企業創立階段。新創立的企業,應持行政主管部門對改制方案的批復、省財政廳對凈資產處置的批復、省勞動保障廳對調整職工勞動關系和接續社會保險提留費用的批復、省國土資源廳對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批復、產權交易機構對國有資產轉讓的報告書等文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創立公司制企業的,還應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提交相應的登記材料。
(二十二)黨、團組織關系的銜接
轉企改制單位黨、團組織關系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管理,由當地按照同類企業來管理。如條件尚不成熟的,可暫時保持原有隸屬關系和管理現狀,逐步理順關系。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轉企改制單位黨、團等組織關系以及職工管理檔案、職稱評定檔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
(二十三)嚴肅紀律
列入改制的事業單位,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廉政紀律,嚴格規范改制單位的審計和評估工作,加強檔案資料管理。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杜絕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確保政令暢通。對違反規定,阻礙改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對2004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進行改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省財政廳停止撥付事業費或差額補助費,省編制、人事部門不再列入事業單位管理;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情況,列入主管部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九、清理撤銷單位有關問題的處理
(二十四)清理撤銷單位的資產處置
對需要調整或難以正常運轉的事業單位,經批准予以撤並重組。撤銷單位的債權、債務和凈資產(含土地資產)的處理,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有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任務的主管部門,清理撤銷單位的剩餘凈資產進入部門統籌;對無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任務的主管部門,清理撤銷單位因凈資產不足產生的人員安置等費用差額,原則上由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十五)清理撤銷單位的人員安置
清理撤銷單位的在編人員,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省級黨政機關所辦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有關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3〕43號),或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分流安置。
清理撤銷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清理撤銷單位,其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事業單位標准發放,經費從清理撤銷單位凈資產中一次性提留10年。清理撤銷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參加醫葯費統籌和醫療保險,分別按離退休人員醫葯費統籌標准、醫療保險繳費標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
十、《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
(二十六)《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省屬行政管理、社會公益等其他類別事業單位改革可參照執行。其他省屬已改制的事業單位按原改制政策執行。各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地區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政策措施。
本《實施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⑸ 國企下崗工人退休年齡現規定是多大年齡(男職工)工齡三十年以上55歲退休有無此規定。

國家沒有針對國企下崗職工專門規定退休年齡,但是對於計劃內破產企業,各地一般都有地方法規,允許單位中安置人員提前退休。具體要看你們那裡的地方規定。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⑹ 我在一家國企工作,部門經理,請問我的退休年齡是否按幹部年齡55歲退休呢

你是男的 女的啊。沒有幹部55歲退休一說的。
在事業或機關單位上班,不參加三班倒的職工,男的60周歲,女的55周歲。

⑺ 國企職工退休年齡

國家法定的企復業職工制退休年齡是: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二)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三)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⑻ 請問: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的退休年齡有什麼規定如果他們到了年齡不退休的做法合理嗎哪裡可以申訴

國家對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如下:男性60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退休。在上海的話,對於女性,實際執行過程中,主要看該人從事的崗位性質,如果是管理、技術崗位的,女性55周歲退休。工人崗位的,50周歲退休。

⑼ 國企幹部的退休年齡確定了嗎

國企職工退休年齡分不同的情況而論。如下:

幹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3.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破產國有企業職工:

  1. 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2. 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謀職業者:

  1.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退休政策】國企職工退休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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