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退休人員7年前下落不明現經法院判決為死亡後的養老金是怎樣結算的
失聯後,社保會暫停發放,未確定何年何月死亡,社保還是無法結算。
❷ 新法律規定退休失蹤退休工資怎麼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內生之日起滿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❸ 在逃人員有不有退休金
當然是有了
但是一旦判刑養老金就沒有了
等釋放之後才有
既然是在逃,那說明還未必最後認定就是罪犯
❹ 公務員下落不明期間,怎樣辦理退休
由於公安部門對下落不明人員注銷戶口的時間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實際注銷戶口的時間伸縮性較大。在執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時,對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的規定難以掌握,需要進一步明確停發退休待遇的時間。我們認為,對此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有關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其他情況下待遇的處理,仍執行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規定。
❺ 退休工人失蹤下落不明多年,後兒法院宣告死亡,求辦理依據。主要是退休金和撫恤金辦理依據。
❻ 老人退休了但是走丟了退休金還能再領到嗎
屬於下落不明人員復。需要向公安制機關報案和向社保備案,按照當地的社保政策辦理,有的地方規定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6-12個月。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土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 6 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 6 個月的,從第 7 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需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發給其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下落不明人員失蹤超過2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撫恤金。
❼ 人失蹤了養老金怎樣報勞動局
下落不明的人,在職的,停發工資和所有薪酬,暫時凍結勞動關系。已經退休的,停專發養老金,暫時凍結養老屬保險賬戶。
下落不明的人,時間超過兩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宣布死亡。被法院宣布死亡的,按照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政策處理,給予15個月的工資或者養老金。具體的補償金額有各省市自治區規定。
❽ 關於退休職工失蹤的工資補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回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答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❾ 退休人員下落不明,單位停發工資,但單位未下文停發工資,是否補發工資
需要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