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已到退休年齡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處理
能認定為工傷復,建議你先制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這期間如果第一次醫療期滿就去做個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後再到勞動仲裁申請:1、賠償工傷待遇(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伙食費、誤工費、車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2、繳納在職期間各類社會保險費(補繳不成就補償現金);3、未鑒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年內);4、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這條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完了後你所在的公司應該給你錢了,如果還不給,帶上那些東西及相關證據直接去法院好了,當然,如果你們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你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之類的,那你就直接去法院起訴好了(如果想快的解決建議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能得到的補償基本也差不多)
❷ 一個員工女的且超過五十歲了,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買不了社保,下班後,在宿舍摔了一跤,算工傷嗎
算工傷的。他就是超過了七十歲,如果你單位僱傭他,發生了事故,也是算工傷的,只不過工傷保險基金不會支付待遇了(相應你也不能為其參保了),因此,你企業需要支付待遇的(當然,你企業可以為其參加商業保險,則費用由商業保險支付)。
❸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獲得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
工傷職工達到傷殘的,自己主動辭職或者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的,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達到退休年齡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達到退休年齡應該辦理退休,不涉及到再次就業的問題。所以也就不發給就業補助。
❹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定
一般不能認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除外。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❺ 女職工年齡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發生工傷,能否主張就業補助金
《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符合享受一次版性工傷醫療權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因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
從立法目的來看,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喪失的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工傷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已不具備再就業的法定條件。
❻ 工傷案例分析
法院的判決我不做分析,我只作為個人只提幾點自己的看法:
1、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超過一個月,若超過一個月應該涉及到雙倍工資的賠償問題,這個你可以主張
2、單位是否為個人及時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若繳納了保險,住院的相關醫療費用應該從工傷基金支付,但是我看到這個裡面只是法院判了單位承擔,那是否就可以說單位未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這樣的話,個人可以要求單位幫個人補繳社會保險。
3、現在我就談及重點問題了,因為工傷級別達到了6級傷殘,所以除非你個人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單位是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你個人提出辭職,而你在工傷發生期間,單位又未為你繳納工傷保險,那這個中間涉及的三個補償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就由單位全額承擔,如果單位幫你個人繳納了保險,其中有兩項費用為工傷基金支付。
下面一個問題
工亡的話,直系親屬可以得到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每項費用的演算法,你可以查看下工傷保險條例裡面的相關規定
❼ 達到退休年齡後,怎麼解決工傷問題
涉及老年勞動者,即離退休人員或超過60歲(男)、50歲(女)的農民工及其他社會人員(但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應參照如下意見處理:
1,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如符合勞動關系的,應予認定。
2,不論老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也不論老年勞動者在原單位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如勞動關系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其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3,對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徵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7)女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傷典型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勞動者權益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因此,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出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離退休人員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
❽ 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女員工,已經不能申報工傷保險,這樣的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經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女員工,並辦理退休手續回聘的,仍然可以參加工傷保險的。
在上海2010年年底就有一個案例,一位回聘的退休女工不慎發生工傷事故,申請工傷基金補償;經過勞動仲裁判定:作為特種勞動關系成立,予以工傷補償。
此事在上海的平面媒體上都作了報道。
❾ 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女員工,已經不能申報工傷保險,這樣的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職工到達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不屬於單位的職工,不是勞動關系,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工作受傷,不能認定工傷,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進行賠償,沒有追回保險和雙倍賠償的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