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過退休年齡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嗎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由如下兩種情況: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勞動者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沒有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②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還有誤工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也是有誤工費的。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超過退休年齡案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③ 勞動仲裁不受理達到退休年齡的案件嗎
達到退休抄年齡的案件不屬於襲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的。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雙方之間就不屬於勞動關系了,自然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爭議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④ 勞動仲裁委以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為由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後會通知用人單位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的,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回可以在簽收答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否認定為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⑥ 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法院判決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我能否提出補繳社會養老保險嗎
既然法院已經普及不予支持你就不能提出補交養老保險的要求了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了,不能一案多訴
⑦ 最近遇到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年齡67歲,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
如果是男性員工,過了60周歲退休年齡,如果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也不是勞動關系。工作期間受傷,也不應當視為工傷。
如果傷者本人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當然可以申請,但是是否可以裁如所請就不一定了。如果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起訴作為工傷認定的行政機關。
⑧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詳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陳某(女)咨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將近十年,今年52 歲,因身體原 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間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要求 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並支付補償金,未得到公司的應允,陳某詢問能否到勞動 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 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和用人單 位之間就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僱傭關系。對於不是基於勞動關系產 生的爭議,勞動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說來,陳某將無法就要求公司補繳社 會保險的事項申請勞動仲裁,並且筆者了解下來,常州市部分區勞動仲裁委也的 確不受理此類案件。 但筆者在《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 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社(2000)23 號]中發現另一種傾向性意見,該通知 第4 條第1 款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受理和 處理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用 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 勞動關系,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4 條第2 款規定:「用 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准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 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顯然陳某的情況屬於第2 款,勞動仲 裁委應當受理陳某的仲裁申請。另外,筆者向市社保中心了解,只要是55 周歲 以前,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也就是說,技術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勞動仲裁委應當受理此類案件。
⑨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用人單位上班,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
超過退休年齡復的員工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雙方應當為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⑩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