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買斷工齡享受50歲退休嗎
應該說明你的性別。你是女性50就是你的法定退休年齡,甭管你是什麼身份,下崗或是失業。男性沒有特殊原因你就得熬到現行法定退休年齡60了。
❷ 單位買斷退休年齡新規定
一、大齡下崗失業職工現行政策1、有條件的發放生活費;2、達到提前退休年回限自行選擇答退休;3、達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齡個人勉繳養老金。二、下崗失業職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規定1、男、年滿50歲,工齡30年以上的,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2、男、年滿55歲,工齡15年以上的,為「正常提前退休」年齡段;3、女、工齡30年以上,全日制畢業包分配的大學本科生工齡26年、專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三、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規定1、下崗職工(男、女)工齡達到30年以上,全日制畢業包分配的大學本科生工齡26年以上、專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領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費,達到「提前准退休」年齡段後,本人可以自行選擇退休,或選擇不退休;2、若本人選擇提前退休的,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按其退休工資發放。3、若本人願意拿基本生活費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費自行停止。
❸ 買斷工齡人員到了退休年齡什麼時候給辦退休,什麼時間享受退休待遇。
一般來說,需要在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或者提前一個月去辦理,拿著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繳費憑據,買斷時候發給的失業證,照片,去社保部門窗口辦理,在辦理審批手續之後,在到達年齡的次月起發給退休費,
❹ 買斷工齡自己交社保退休年齡
你買斷工齡,這就證明你是有單位的,女的50周歲退休,男的60周歲退休
❺ 企業買斷工齡後,職工到退休年齡如何退休,工齡從何時算起
企業買斷工齡後,職工可以重新尋找工作,也可以自己交社保,工齡是可以延續下去的,到退休的時候可以到當地的社保部門去辦理退休手續。
❻ 買斷職工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無論是否買斷工齡,都不改變職工的退休年齡。
買斷工齡是企業減員增效的的內部措施,而退休年齡是法定的。企業內部規定不能改變法定程序。
❼ 我單位要買斷到了退休年齡後我的工齡怎麼算
前面的算上你後面交社保的合計算上
❽ 買斷工齡後再就業,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買斷工齡是指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和退休年齡是不相關的,我國女職工退休年齡是根據工種情況不同是45-55周歲退休。具體退休年齡如下:
1、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女年滿45周歲。
3、女年滿45周歲,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8)工齡買斷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可以提前退休的情況: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1978年以來,原國家勞動總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勞動人事部備案。
1993年,原勞動部下發《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規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勞動部審批。
❾ 企業買斷工齡後,職工到退休年齡如何退休,工齡從何時算起
買斷工齡後對辦理退休可能會有所影響,可以參考我國企業職工辦理退休的相關事宜。
要按月領到社保退休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個人的累計參保繳費年限一般要達到15年(對於老職工,如果過去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相應年限可以視同為已繳費。另外,按規定,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為10年)。
二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幹部55周歲,工人50周歲)。
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分兩種情況,一是有用人單位的職工由單位在達到退休條件當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二是社會失業人員在達到退休條件前三個月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區的退管機構申請、辦理。
拓展資料: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