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部隊團職幹部退休年齡
您好!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1〕39號)文件精神,民政部、總政治部等6部《關於軍隊幹部安置中幾個問題的通知》(〔1993〕政聯字第6號)規定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退休條件是:
(一)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軍齡(含參加地方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二)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三)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四)未達到退休年齡,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五)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幹部退休批准許可權與其職務的任免相同,對符合退休條件的幹部應及時批准退休。
正團級幹部適用第(二)條規定。不過,我覺得,部隊正團級幹部最好不要在部隊退休,可以轉業到地方擔任副處級公務員,根據職級並進的新規定,副處級公務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按照正處級的待遇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其待遇比在部隊從正團級退休的要高得多。再說,在部隊,您的人脈基本上也都在部隊,家屬和子女都占不到光;而在地方擔任副處級公務員所建的人脈對家屬尤其是子女都是大有好處的。當然,我說的大有好處,是在不違法違紀的前提下。謝謝閱讀!
⑵ 在部隊退休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對你有用~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2008-12-23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每年將有一定數量的幹部要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這些幹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英勇作戰,努力工作,對革命戰爭勝利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妥善安置軍隊退休幹部,是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也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安置好軍隊退休幹部,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已達上述年齡的專業技術幹部以及其他幹部,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時間可以適當推遲。
第二條 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准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幹部,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
第三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兩項同時具備的,提高部分可合並計算,但提高的結果,其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費的具體數額,由批准其退休的單位確定。
第四條 幹部經批准退休後,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填發退休幹部證明書和介紹信,並將幹部個人檔案材料轉至退休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退休幹部證明書所填項目在退休後的變動,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負責填寫。
退休幹部的交接工作,由軍以上單位派人到安置地區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辦理。
第五條 退休幹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區安置。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自願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
第六條 退休幹部的住房,經費和建築材料由國家計委負責解決。
退休幹部的職級和安置地點(縣、市),由軍隊各大單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政治部,經民政部和總政治部報國務院批准後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計委向有關省、市、自治區下達建房任務。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建房任務,由建委承擔建房,也可按當年下達的建房數量,先調撥相等數量的住房,給接收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居住。軍隊退休幹部的住房,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回農村安置的,可參照當地縣、市軍隊退體幹部的建房標准將建房費交給本人,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公社、生產大隊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產權歸已。
退休幹部的傢具,由軍隊按規定標准發給傢具費。需要地方供應購置傢具的,安置地區商業部門負責照顧解決。
第七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業的子女,可隨同前往;易地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准許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隨遷後由安置地區的人事或勞動部門負責分配。退休幹部和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家屬原為市鎮戶口的,包括隨退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後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
第八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由軍隊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八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退休幹部交地方安置時,由原單位按軍隊供應標准發給六個月的全國通用糧票。從第七個月起,由地方按當地標准供應。
第九條 退休幹部和隨遷的家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原單位按照軍隊現行標准發給。
第十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當月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從下個月起,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發給退休生活費。退休當年的生活費,由軍隊一次撥給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從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列入預算並按月發給。殘廢金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標准發給。
第十一條 退休幹部的生活供應標准、公費醫療等與當地相當職級的國家機關幹部相同。取暖補貼費、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及其它補貼等,由民政部門按照居住地區規定標准發給。福利費按照當地在職幹部的標准提取,由民政部門掌握,以解決軍隊退休幹部的生活困難問題。
第十二條 退休幹部去世後,當月的退休生活費照發,從下個月起停發退休生活費。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一次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由當地民政部門按國家機關相當職級幹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退休幹部的退休生活費、困難補助費和各種補貼費以及退休幹部去世後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等,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列支。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黨委領導下,認真做好軍隊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鼓勵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宣揚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對資歷較深,貢獻較大,有一定影響的退休幹部,可由組織、人事部門安排他們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月起執行。本規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標准低於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改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標准,從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補發其差額部分;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改為離職休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本規定的貫徹執行中,遇有特殊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共同商量處理。
⑶ 部隊退休年齡
部隊退休有兩種形式。一個是退役。轉業的地方繼續工作。一個是達到一定的兵版齡或者一定權的年齡以後。直接退休。兵齡的話一般是滿足30年以上。年齡男性兵一般是60周歲。女兵一般是55周歲。給地方上的歲數差不多。
⑷ 我的退休年齡可以延遲嗎
不可以
我國退休年齡目前沒有往後延遲,只有相關規定提出的方案。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文件:三中全會中央已敲定:延長5歲用10年。對於延遲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第二,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⑸ 退休年齡還能延遲嗎
不會延遲
因為現在退休年齡已經是最高的
如果在延遲退休
會出現人口老齡化
工作沒有辦法開展的情況
⑹ 部隊退休年齡推遲了沒有
至少現在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