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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組企業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2-01-11 01:25:00

㈠ 企業買斷後重組後,女職工還能50歲退休嗎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家沒有「買斷工齡」的相關政策規定。企業破產改制時,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處理是不一樣的,企業與在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退休人員則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養老金制度。原勞動部《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規定:「凡執行《國務院關於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㈡ 聽說現在國家有個文件針對破產國有企業男性職工能將退休年齡提前至55歲,是否屬實。

國家目前沒有文件規定針對破產國有企業男性職工能將退休年齡提前至55歲。
但地方有這種規定,適用於事業單位人員,你可以試試能否參考適用。
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中依照本意見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齡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省人事廳批准,可提前退休。
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改制前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標准,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自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支付的養老金和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附: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0號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爭年內基本完成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要求,現就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省委十屆六次全會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遵循市場化、社會化、產業化方向,積極推進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事業單位自身特點和發展規律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遵循「四堅持、四確保」的原則,即堅持分類定位、分開管理、分別改革,確保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堅持國有資產處置公開、公平、公正,規范操作,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確保離退休人員、在編職工的正當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明晰產權、轉換機制,確保轉企改制後新創立的企業規范運作,加快發展。
二、實施對象和主要方式
(三)實施對象
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或具有經營和營利能力,面向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或中介服務活動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
(四)主要方式
轉企改制。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將經評估後的凈資產通過市場競標轉讓或協商轉讓的方式,公開轉讓給內部職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組建成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其中存量資產較大的單位,其部分國有資產、土地、商譽和資質等無形資產,可按有關規定採用租賃方式處置,或投資入股組建公司制企業。
對需要調整或難以正常運轉的事業單位,通過清理予以撤並重組。
三、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按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參照省國資委《關於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國資〔2004〕32號),依照省財政廳《關於明確省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蘇財國〔2001〕58號),由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和評估結果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轉企改制單位內部公示,具體參照《江蘇省財政廳關於省級國有企業改制資產與財務審計和評估結果實行內部公示的通知》(蘇財國資〔2004〕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審核意見,連同公示的有關材料一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涉及省級政府房產等資產的,應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資產的剝離、核銷
轉企改制單位在改制前需剝離的資產以及對剝離資產的處置辦法,由行政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剝離後的資產可委託改制後的單位代管,享受受託資產的有關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轉企改制單位的原債權、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接,並辦理有關法定轉移手續。其不良資產,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意見,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其中需要核銷的資產,報省財政廳批准核銷,並指定相應的機構進行清理和追索。
(七)資產的轉讓和租賃
轉企改制單位的國有資產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產權市場按規定程序轉讓。實行協議轉讓的,原則上參照蘇國資〔2004〕3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轉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解繳省財政專戶。
改制後企業保留的國有股權、租賃使用的原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以及追索資產的接收處理,由省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持有和負責,納入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范圍,由省國資委負責監管。
(八)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轉企改制單位涉及的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分別採用出讓、租賃等方式處置。以出讓方式處置、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評估價的20%補交出讓金;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評估確認價的40%補交出讓金。以租賃方式處置的,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自改制基準日起3年內免繳土地年租金。
對改制時資不抵債以及凈資產不足以提留有關費用的單位,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可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沖抵凈負債,具體沖抵的有關費用由省財政廳核定。對沖抵剩餘的國有土地資產由改制後企業繳納40%的土地出讓金後取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資產具體處置程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九)改制費用的提留
對經中介機構審計評估後的凈資產,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省財政廳批准,按下列事項提留有關費用:改制基準日前拖欠的工資及應繳未繳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職工醫葯費);離退休人員管理費、醫葯費及其它相關費用;改制單位調整勞動關系的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提前退休人員的有關費用;提取5%的壞帳准備金;國家和省規定的已執行的其他費用。
轉企改制單位的凈資產(含土地資產)不足以提留各項費用的(不含壞帳准備金),由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解決;主管部門解決有困難的,報經省屬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批准,由省財政廳在改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專戶中統籌解決。
四、在編人員的安置
(十)法定退休與提前退休
依照本意見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齡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省人事廳批准,可提前退休。
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改制前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標准,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自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支付的養老金和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十一)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進入改制後企業
改制後的企業原則上應錄用原事業單位全部在編人員,確保原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退伍人員、省級以上勞動模範、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排就業的在編人員在改制後的企業中就業(個人選擇自謀職業的除外)。對在原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在編人員,本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後企業應當與其訂立。
對改制後的企業,首次錄用原事業單位85%以上在編人員,且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省有關文件規定予以鼓勵。
五、職工勞動關系的調整
(十二)依法調整職工勞動關系
所有轉企改制單位都應調整職工勞動關系。調整職工勞動關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對不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改制單位要依法與其解除、終止用人關系;對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企業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十三)發放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調整職工勞動關系,應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02〕135號)精神,對不再與改制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職工,國有資產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國有股份但非國有控股單位的在編職工,都要發放或提留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和辦法,參照省國有企業改制調整勞動關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
(十四)統一實行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
轉企改制後的企業及其職工,從2005年1月1日起,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十五)轉企改制中養老保險關系的銜接
改制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企改制前按規定未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的,2004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辦理視同繳費年限證明。改制前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欠費的,單位轉企改制時,應補繳清。
(十六)對轉企改制後退休的部分人員實行養老金補貼
轉企改制後退休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按2004年12月31日前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標準的部分,可採用增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的標准為:2005年退休的,為差額的90%,2006年為差額的70%;2007年為差額的50%;2008年為差額的30%;2009年為差額的10%;2010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補貼。所需費用從參保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具體辦法,參照《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的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蘇勞社〔2000〕108號)執行。
(十七)改制中在編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處理
改制前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已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改制前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含實施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改制前未繳或欠繳的應予補繳。未進入改制後企業,依法進行失業登記的職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七、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和管理
(十八)轉企改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前已經離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員,原享受的離退休待遇不變。
有正常事業費的改制單位,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核定的所在地2004年12月企業人均養老金標准支付改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與原待遇差額部分由改制後單位或原主管部門從財政撥付的事業費中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後,其離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准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資金,由改制後單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沒有正常事業費的改制單位,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計發標准支付改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2005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從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養老金調整標准與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標準的差額部分,轉企改制時一次性按人均2萬元的標准提留,由改制後單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轉企改制前離休人員的醫葯費,按離休人員醫葯費統籌標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
(十九)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轉企改制單位的離休人員原則上由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退休人員原則上由改制後單位或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實行社會化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經費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提取5年,交由管理單位管理使用。
八、改制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十)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改革實施和推進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下屬單位的改革工作負總責,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完成對下屬單位的改革。各改革單位也要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負責本單位的改革工作。
(二十一)實施步驟
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按四個階段進行:
1.改制准備階段。改制單位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銷的總體方案,由主管部門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批復。
2.資產評估階段。根據批復的改制總體方案,由主管部門選定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3.改制實施階段。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改制單位制定改制實施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實施方案要充分聽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要徵得多數職工同意。經主管部門正式批復後的改制方案的實施,分別由省財政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廳、國土資源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資產處置、人員分流、社會保險關系銜接等相關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資產轉讓和指導、監督新企業做好組建的各項籌備工作;省編辦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省工商局負責新組建企業的名稱預核。
4.企業創立階段。新創立的企業,應持行政主管部門對改制方案的批復、省財政廳對凈資產處置的批復、省勞動保障廳對調整職工勞動關系和接續社會保險提留費用的批復、省國土資源廳對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批復、產權交易機構對國有資產轉讓的報告書等文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創立公司制企業的,還應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提交相應的登記材料。
(二十二)黨、團組織關系的銜接
轉企改制單位黨、團組織關系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管理,由當地按照同類企業來管理。如條件尚不成熟的,可暫時保持原有隸屬關系和管理現狀,逐步理順關系。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轉企改制單位黨、團等組織關系以及職工管理檔案、職稱評定檔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
(二十三)嚴肅紀律
列入改制的事業單位,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廉政紀律,嚴格規范改制單位的審計和評估工作,加強檔案資料管理。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杜絕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確保政令暢通。對違反規定,阻礙改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對2004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進行改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省財政廳停止撥付事業費或差額補助費,省編制、人事部門不再列入事業單位管理;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情況,列入主管部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九、清理撤銷單位有關問題的處理
(二十四)清理撤銷單位的資產處置
對需要調整或難以正常運轉的事業單位,經批准予以撤並重組。撤銷單位的債權、債務和凈資產(含土地資產)的處理,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有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任務的主管部門,清理撤銷單位的剩餘凈資產進入部門統籌;對無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任務的主管部門,清理撤銷單位因凈資產不足產生的人員安置等費用差額,原則上由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十五)清理撤銷單位的人員安置
清理撤銷單位的在編人員,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省級黨政機關所辦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有關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3〕43號),或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分流安置。
清理撤銷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清理撤銷單位,其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事業單位標准發放,經費從清理撤銷單位凈資產中一次性提留10年。清理撤銷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參加醫葯費統籌和醫療保險,分別按離退休人員醫葯費統籌標准、醫療保險繳費標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
十、《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
(二十六)《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省屬行政管理、社會公益等其他類別事業單位改革可參照執行。其他省屬已改制的事業單位按原改制政策執行。各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地區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政策措施。
本《實施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㈢ 國企職工工齡三十年內退規定

必須滿三十年工齡才可以辦理內退的。法律規定如下:

1、《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的下崗職工可以辦理內退。
2、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拓展內容

1、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是針對有富餘人員的企業,因年老、體弱、多病而不適應工作強度的職工,可以在本人自願申請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國家在出台內退政策的同時,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2、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3、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並結束企業內退狀態。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政策。

㈣ 有關國營企業買斷退休員工的問題

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㈤ 企業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改制時是否需要安置

當然。安置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應給補償而不給我們,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請教指點!

㈥ 我43歲,單位改制,是買斷好還是退養好

買斷工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
前幾天,某國有大型石化企業的孫先生憤憤地告訴記者,該企業因機構精簡、准備上市等原因正與一大批員工辦理實質上是「解除合同」的「買斷工齡」手續。
一位已經「買斷工齡」的許先生離開公司後才發現,留下來的員工待遇更好了,想回來卻發現手中捏著自己已經簽字的協議,上面並沒有「買斷工齡」的字樣,欲告無門,後悔莫及!

然而,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內退,全稱「內部退養」或「內退內養」或「離崗退養」,「這嚴格來說並不是真正的辦理了退休手續,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不過這些人的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 內退漫畫
繳納,一直到到達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單位一般也對內退設置一定的年齡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等等)。所以,這實際上是一種保留勞動關系但又無須在崗的情形,一般在國企較多,主要是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

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編輯本段條件
相關規定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本人申請企業批準的,可辦理企業內部退養手續。辦理了內退手續的,不享受變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不能辦內退。
辦理條件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㈦ 新勞動法關於內退規定出台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周歲、女到達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㈧ 國有企業改制男性年滿50歲、30年工齡可否辦理內退

內退不是法律規定
屬於當地企業的內部規定
到年齡還需要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問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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