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沒領夠139個月養老金死亡余額怎麼繼承
B. 什麼是未領夠139個月可繼承
領取未滿139個月的,帳戶里的錢,全是職工自己的錢,國家沒有貼一分錢,在139月以後死亡的,帳戶里剩下的還是職工自己的錢,當然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了。
【改革後養老金如何計算?】①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②個人工資超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細說養老金余額可否繼承?】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
C. 退休金未領滿139個月工資養老保險金可以繼承誰有文件發一個給我謝謝
並不是養老金可以繼承,而是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參保人死亡之後,剩餘沒有領取的個人賬戶,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D. 養老金不足139個月可繼承從何時執行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所謂養老金沒有領到139個月可以繼承,是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139月領完計算的,沒有領到139月,個人賬戶就有餘額,繼承人可以繼承余額。
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不是什麼新政策,早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第四條就規定:「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E.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編制退休死亡後養老金未領139月工資,剩餘個人賬戶繼承細則
不需要細則,投保者退休後死亡,只要還有個人賬戶資金余額(139),就全部退還。另外發放當地當年10個月社平工資的喪亡補助。
F. 2013年死亡的未領購139個月退休金的怎麼算啊能繼承嗎
領取多少個月,就扣除多少個月,剩餘的月數加利息可以繼承。
G. 退休未領滿139個月工資剩餘的養老保險金是否繼承文件什麼時候發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39個月,是個人賬戶,並不是退休金,只領取兩個月的,剩餘的137個月的個人賬戶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並不是繼承退休金,
H. 從今天有新規定退休工人末領足139月工資有繼承權,如在2014年6月去世能享受這種待遇政策嗎
退休工人死亡未享受139個月養老金發放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可以繼承,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之前死亡的不可以)。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退休工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企業職工退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享有死亡待遇,一般由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構成。各地規定不一,差異較大,但死亡待遇一般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不必擔心不依政策。
I. 老人2014年10月以前去世,沒領夠139個月退休費,子女是不是可以繼承
不可以的,其實你應該通報負責單位。
子女們不主動通知原單位、並且繼續以老人的名義領取養老金的現象普遍存在,有新聞報道曾有老人去世十年後,其子女依舊在以老人的名義去領養老金。
這種事情一直發生,不要因為是國家的錢就說反正又不止我一個人拿,其實大家都在拿。。。
自己給自己做一個好榜樣....
在澳洲,有一條規定「不得擅自從國外寄食品、或不知名中草葯物進入澳洲,否則將嚴厲查處,如果難以查到國外的寄件人,就會對該國國內的收件人進行罰款」,澳洲人從未想過這條規則有何漏洞,而有中國人卻為了整別人,竟故意寄違禁品去澳洲,利用該規則,以使收件人受到懲罰。
同樣的制度,同樣的環境里,美國、澳洲可以遵守,而國人卻絞盡腦汁地尋找漏洞。對此,我們該做如何解釋呢?
希望你明白其中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