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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官移交地方後社保

發布時間:2022-01-06 07:02:26

『壹』 軍官退休後沒移交地方家屬可以辦理隨軍嗎

摘要 您好,不可以。退休已經轉移到地方拿的是社保的錢。配偶無法和部隊有任何關系。你已到了退休年齡,並且辦理了退休手續,在你愛人移交地方時,你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是不能隨遷轉移的。

『貳』 您好我想知道軍官退休移交地方以後的待遇

按軍隊工資標准,基本不變。主要三大塊,一是退休金。二是生活補貼。三是地方補助。版
你是正連權職,既然准備退休,那肯定是病退。因為軍隊幹部退休規定為,軍齡滿30年,年齡滿50歲,方可批准退休。
退休與轉業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你問的退休問題,我如果回答成轉業,則是「牛頭不對馬嘴」。不知我的回答滿意否?還有退休後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其他政策規定不了解的,我會繼續幫助你。

『叄』 移交地方的退休軍人社保卡里有資金嗎

當然有的啊,不對你也有交五險一金,屬於軍人的,回地方上後就可以直接在人社局辦理職工的,相應的資金還依然在你的賬戶里。

『肆』 部隊病退人員移交地方後還能買社保嗎

根據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參保人是不能同時參加兩份保險的,因為實行軍人保險法之後,部隊也同樣繳納社會保險,在地方繳納的無效,至於本人處分的事情,按照部隊規定處理。

『伍』 軍人退休命令下達,未移交地方期間,隨軍家屬的社保要自己去地方社保局交嗎還

現役軍人退休命令已經下達,但是未移交地方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期間,隨軍家屬單獨去安置地的,社保五險要自己去當地社保部門或社區事務服務中心辦理交接和繳納的。

『陸』 軍人自主擇業後在地方上交養老保險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軍人保險關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准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范圍或者改變支出標准。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系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佔、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軍官轉業後社保怎麼辦

你現在發的是退役金,不是工資,更不是退休工資。如果你交了養老保險,且滿15年,是可以領取退休工資的,根本不存在領兩份退休工資的說法
正解
為什麼一些人老是把退役金與退休金相提並論你現在領的是退役金與社保沒一毛的關系
本人四年前就自己交了一份養老金全額自己交每月三百左右後來問了下到六十歲後每月才能領五百左右
全額自己交是不合算的如果有單位替你交一部分還是可取的
商業保險隨便你買,社保只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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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1]國轉聯8號)
[2001]國轉聯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根據**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的規定,從今年起,將有部分軍隊轉業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中發〔2001〕3號和國轉聯[2001]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抓緊構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體系。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確保他們退役金的核撥與發放、住房補貼與醫療保障、擇業指導與就業培訓、隨調隨遷家屬安置與子女入學等問題的解決。要積極探索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辦法。軍地之間、部門之間要各司其職,相互協作,共同努力,為推進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的改革作出應有的貢獻。
現將《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j5E-o:P%G0H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人事部教育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總政治部總後勤部
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總政治部編制,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同時下達,一經下達,不再變動。
二、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發放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預算,經財政部批准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撥,年終進行決算。其中,第一年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依據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提供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職務等級和經費標准等情況,向財政部有關部門提出預算;以後年度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上報的經費需求計劃匯總編制預算。退役金的發放比照公務員工資統一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服現役期間的工資由部隊計發至批准轉業的當年12月31日,從翌年1月1日起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其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本人離隊時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准,填制《人員供給介紹信》,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按當地同等職務等級的軍隊幹部所享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准及中發[2001]3號文件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核發退役金。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標准,根據中發〔2001〕3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和比例計算。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含邊遠地區津貼、艱苦地區津貼、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增發退役金比例的邊遠艱苦地區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於邊防、海島等部隊部分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確定的范圍。退役金標準的調整,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選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退役金照發。
三、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補貼問題
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後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並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部隊計發至批准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四、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醫療保障問題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向當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軍隊轉業幹部個人以退役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的規定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建立個人帳戶。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並入本人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後,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末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並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後,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部隊計發至批准轉業當年的12月五日。
五、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養老、失業保險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關於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七、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貫徹"個人自願,按需培訓,依託社會,政府協助"的原則進行,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肌構承擔具體工作。培訓單位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地方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就業培訓江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提供就業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時劃,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等。
八、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就業咨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才網。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九、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的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的標准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准: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准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十、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的職責問題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統計、預算、申報、審核、核撥和調整等工作。
(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
(三)指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四)指導和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培訓。
(五)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接轉與存放。協助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
(六)指導街道、鄉鎮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五、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養老、失業保險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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