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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退休社保繳費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04 21:55:22

❶ 勞動法關於對社保的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國家強制性政策的規定,而不是福利。社會保險的目的在於使勞動者在退休,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5種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參加社會保險既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應盡的義務,更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勞動法規上講,用人單位應當自新聘員工上班之日起,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同時由於員工就職的不穩定性,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在少數)往往要在員工轉正後才辦理該員工的社會保險參保手續,而在轉正了再拖後幾個月辦理參保手續的也同樣不在少數。

正如你所知道的,用人單位承擔的比例要比個人高。
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5種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單位/個人分別為:20/8,2/1,8/2,1.2/0,0.7/0。前2種比例全國統一,後3種比例各地會有不同。由此單位繳費比例合計31.9%,個人繳費比例合計11%。如果某地的繳費基數為1500元,單位繳費1500*31.9%=478.5元/月,個人繳費165元/月。

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而沒有繳納的,只能向社會保障機構補繳,沒有補還給個人的政策規定。你的「即使按扣除個人比例算,也應該補還我一部分」的要求,同樣沒有政策依據。

你的這種情況,社會保障機構是允許補繳的,但是單位不會這么做。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的今天,你能參保已經是幸運的了,建議你向前看,知足罷了。

❷ 勞動法關於養老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廣東胡律師:

《勞動法》中對養老金沒有特別的規定,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9號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對基金監督的規定

......

七、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

(五)加強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門、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和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貪污
、挪用、扣壓、拖欠社會保障資金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基金監督的規定

......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
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❸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社保交納的規定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於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後三十天內公司就應該給其繳納社保。

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別,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聚聚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公司不給交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❹ 勞動法對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離職當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❺ 勞動法社會保障關於辦理退休的條例

和單位有勞動關系,在單位繳納社保,是要由單位辦理退休,要由單位將檔案交到社保局,然後將職工相關社保關系轉入退休狀態
這個不是特別的法律規定,是社保轉退休的程序規定
如果是個人繳納的社保,才由個人向社保局申請退休

❻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九章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建立養老基金對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是競爭。它既有激勵人們去獲取勝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風險。

為了克服市場經濟這種弊端,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建立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的一套失衡機制, 如稅收調節機制、企業破產機制、社會保險機制等,以分散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其中尤以社會保險是最為完整的社會穩定器,是市場經濟體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而社會保險中又以養老保險涉及的人最多,花費的金額最大,影響最深,關繫到幾代人。由此可見,從一定意義上講,養老保險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現是現有離退休職工已達2600多萬人的龐大隊伍(而且這支隊伍每年還以較大比例日益增加),卻沒有養老基金積累,完全採取現收現付的辦法勉強予以維持。

而實際上,當前不少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其職工離退休費用已經處於難以為繼的境地,這種現象,顯然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相適應的。

為把《勞動法》規定的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精神落到實處,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6)勞動法關於退休社保繳費的規定擴展閱讀:

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採取以下列途徑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協商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此途徑有利於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

二、勞動爭議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有關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行政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違法事實。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

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給予賠償。

四、勞動爭議仲裁。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申請支付令。對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直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訴訟。提請仲裁後對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勞動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❼ 新勞動法關於社會保險是怎樣規定的

廣東胡律師:

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投訴要求,也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從「社保條例」實施後開始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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