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保障 >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發布時間:2022-01-03 15:58:55

㈠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勞動關系嗎

1)、企業停薪留來職人員、未達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㈡ 超過退休年齡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嗎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由如下兩種情況: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勞動者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沒有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㈢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問題怎麼處理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有權不用上班嗎

當然,退休是勞動者的權益,應該得到報障。如果退休者還有繼續工作的意願,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返聘。但如果退休者沒有繼續工作的意願,那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其繼續工作的。如果發生糾紛可以找當地勞保局。

㈤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詳細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仲裁機構在是否受理問題上,不能一概而論,從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應根據爭議發生時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結合申請仲裁時效作出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勞動法律關系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勞動權利義務帶有延續性,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勞動者可以據此享受相關社會保險的條件,將其作為勞動關系的法定終止條件,甚為勉強,此二者並不競合。年齡不應成為認定勞動者資格的唯一條件,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要根據身份等其他因素綜合確定。

㈥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詳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陳某(女)咨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將近十年,今年52 歲,因身體原 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間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要求 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並支付補償金,未得到公司的應允,陳某詢問能否到勞動 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 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和用人單 位之間就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僱傭關系。對於不是基於勞動關系產 生的爭議,勞動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說來,陳某將無法就要求公司補繳社 會保險的事項申請勞動仲裁,並且筆者了解下來,常州市部分區勞動仲裁委也的 確不受理此類案件。 但筆者在《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 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社(2000)23 號]中發現另一種傾向性意見,該通知 第4 條第1 款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受理和 處理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用 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 勞動關系,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4 條第2 款規定:「用 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准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 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顯然陳某的情況屬於第2 款,勞動仲 裁委應當受理陳某的仲裁申請。另外,筆者向市社保中心了解,只要是55 周歲 以前,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也就是說,技術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勞動仲裁委應當受理此類案件。

㈦ 如何解聘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無需解聘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擴展閱讀

《我國退休年齡全球最早將逐步延遲》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經中央批准後,將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4日下午圍繞「十二五」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的成就作報告時如此表示。

尹蔚民介紹,我國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國成立後,50年代初期確定的,當時人口的預期壽命不到50歲。現在建國已經60多年,國情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口的預期壽命已達70多歲。而我國的退休政策沒改,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有8000多萬,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尹蔚民介紹,我國是一個未富先老的國家,又是一個急劇快速老齡化的國家,現在我國60歲以上人口為2.1億,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15.5%。

據有關方面預測,到202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19.3%,2050年達到38.6%,尹蔚民表示,這對我們養老和醫療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目前我們職工養老保險的撫養比是3.04:1,到2020年會下降到2.94:1,2050年將下降到1.3:1。

尹蔚民表示,目前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退休年齡,除了非洲的一些國家之外,大多數國家都是在65歲、67歲,而且都是漸進式延遲的。我國現在是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要考慮多方面因素,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改革政策,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

尹蔚民透露,經過中央批准以後,將向社會公開方案。這會有一個預告期,若干年以後再開始實施,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㈧ 最高人民法院解讀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可知,基本養老保專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屬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但實務中,經常出現的情形是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故意不繳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部分或因為計算等過失,未及時繳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部分。而勞動者因信息不對稱往往直至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知道本人的養老保險費用並未繳納到位。此時,社保經辦機構可能就以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為由,拒絕向已退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除了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社會保險法》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都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納。

㈨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為退休年齡只是法律規定的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限制,並不代表就沒有勞動能力,就喪失繼續參加勞動的權利。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閱讀全文

與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2019廣州增加退休金什麼時候到帳 瀏覽:904
養老金怎麼申請貸款 瀏覽:784
煙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怎麼辦 瀏覽:571
養老保險斷交後補交收滯納金嗎 瀏覽:346
老年人能吃維e膠囊么 瀏覽:260
福建省企業退休金調整 瀏覽:79
工銀養老什麼時候可以贖回 瀏覽:120
怎麼說服父母買車提高預算 瀏覽:687
今年大連退休工資調整 瀏覽:409
高中生父母應該看哪些心理學書 瀏覽:366
老人在48樓為什麼不坐電梯 瀏覽:704
老人喉嚨猛痛怎麼辦 瀏覽:161
安徽省農村養老互助式 瀏覽:549
養生衣怎麼改裝 瀏覽:451
參軍體檢想知道哪些不合格 瀏覽:947
有關九九重陽節的歌曲 瀏覽:166
籬笆網女性退休金 瀏覽:151
2017青島退休金上調 瀏覽:844
長壽薄脆 瀏覽:749
早市老人多賣什麼 瀏覽: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