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是否可終止
可以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 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理
依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後續仍內需聘用的,用人單位與勞動容者應當簽訂退休返聘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3. 到退休年齡,簽協議,現在終止協議
終止協議是不對的,可以依照《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內享受基本養老容保險待遇的,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要求繼續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簽定。
四,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未停止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重新聘用勞動的,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發生糾紛,不以勞動法調整。
4.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 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5.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於雙方
6.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嗎
是的。此時就必須按勞動法的規定終止合同,如果因工作需要,雙方同意後可簽訂勞務合同。
7.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內民共和容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退休年齡終止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8. 如何與已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用人單位通知員工在最後工作日按照公司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鑒於二者的法律位階,後一規定應是對前一規定的補充。即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到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系終止問題作出了補充規定,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
(8)退休年齡終止合同擴展閱讀:
《廣東省高院、勞裁委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國人大網-勞動合同法
墊江人大常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大律師網-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常熟市人民政府網-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江蘇人社-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