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㈡ 2011的工傷死亡賠償中,供養親屬是不是只要有退休工資就沒撫恤金了
撫恤金的對象是「因工傷死亡的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如果你們當地社保基金有這方面的規定那隻能按照規定來,如果你爺爺奶奶的退休金不足以供養自己的話,你們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請試試
㈢ 什麼是供養直系親屬退休職工的配偶死亡(無工作)有什麼待遇
不知道你問哪裡的情況?各地規定不一樣。建議你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為准。
上海的話,要求供養關系建立得在退休前建立,此外,除了要求生活來源靠該職工(即無工作未參保),年齡上也有限制,比如男性滿60周歲、女性得滿50周歲;子女未滿16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等。如果是該配偶確系該退休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去世後可領半個月的上年度市平工資。
㈣ 公亡父母都有退休金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該怎麼給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回資的一定答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樓主您所提的情況,不屬於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情形,不能夠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
㈤ 接毒退休供養親屬有沒有救濟金
摘要 法律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一般是指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㈥ 退休人員家屬遺補政策
一、職工死亡撫恤金項目及相關規定
1、喪葬補助費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3、遺屬撫恤金
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4、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5、一次性困難補助費
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6、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
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辦法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退休工人病逝後如何辦理遺屬補助和撫恤【2】
煙台市社保中心對此回復:
你好!感謝你對社保工作的支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月的撫恤金標準是市直、芝罘區、萊山、萊州、龍口、招遠、蓬萊、福山、開發、高新標准為460元,萊陽、棲霞、海陽、長島標準是410元。
供養直系親屬(遺屬)審核業務辦理注意事項
企業離退休人員去世後,如須辦理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必須在離退休人員去世後的30天之內辦理。
申報單位填寫《遺屬待遇審批表》一式二份,並提供以下資料:
(1)死亡人員人事檔案;
(2)供養直系親屬的照片2張;
(3)供養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4)供養直系親屬戶口的正本和復印件1份;
(5)如果其配偶屬再婚配偶,其檔案中無記載的,需提供結婚證書。如果結婚證書丟失,需提供當地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證明信1份;
(6)如果供養直系親屬年滿16周歲,仍繼續在普通中學學習的,需提供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1份;
(7)如果供養直系親屬年滿16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1份;
(8)如果供養直系親屬為城鎮戶口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由街道居委會出具的關於其供養直系親屬是否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有無經濟來源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開具是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保險的證明(煙台市戶口的無需開具此證明);
(9)如果供養直系親屬為農業戶口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關於其供養直系親屬是否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有無經濟來源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開具是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保險的證明(煙台市戶口的無需開具此證明);
(10)填寫《新辦退休人員詳細信息填報表》1份(不需填寫「養老金發放賬號及發放銀行詳細信息」欄的內容)。
㈦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不同身份,支付標准不同,一般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員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發放。
國家機關幹部,按照公務員法以及相關規定發放。
事業單位員工,按照用人管理方式不同,採用不同標准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禽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來源: 優撫安置局 時間:2008-05-19 14:08
民發〔2007〕6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人社部發[2008]4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用人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保險的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或基本離員工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或基本離員工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保險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即崗位工資工資報酬和薪級工資工資報酬之和。
(二)離員工退休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即離員工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和離員工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員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工資報酬。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工資報酬制度改革後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㈧ 退休員工死後,供養親屬可以每月領取生活費嗎
無工作配偶可領取。
㈨ 退休遺屬生活費發放標准
遺屬生活費一般是一年調整一次,是按當地城鎮最低工資調整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