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工資不合理找什麼單位投訴
1、退休工資由當地社會保障局負責,您可以咨詢您退休前上保險的那個地方。
2、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過渡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 (3)、綜合性補貼:125元; (4)、過渡性養老金: a=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b=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 c=職工97年底前繳費年限 過渡性養老金=a×b×c×1% 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的計算方公式: N=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 M=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 業和職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2. 退休工資不公平要找什麼部門投訴
涉及退休工資問題,要麼找自己工作的公司的人事或者說人力資源部門,要麼找當地人社局咨詢。這些都解決不了問題還可以找信訪辦。
3. 事業單位職工已退休多年因於單位還存在工資糾紛現在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原則上如果你的工資沒有兌現的話,當然是可以起訴的,但是你現在已經退休多年了,就看你有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件事了。
4. 退休工資不公平要找什麼部門投訴
5. 退休工資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退休工資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 退休工資卡,法院可以凍結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6)退休工資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查封財產保管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7. 退休後在上班後發生工資糾紛有法律規定嗎
退休後再就業,因為不具有法定勞動者主體資格,與聘用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版規調整。雙方是勞權務關系,從事僱傭活動的收入不是工資,是勞務費,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辦理。發生糾紛,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8. 退休工資法院怎麼執行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復制執行。
基本養制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