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已達退休年齡員工如何轉簽勞務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到達
法定退休年齡
,
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不需要
支付經濟補償
。不需要提前通知員工,因為退休時間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最好還是通知一下,這樣就做到位了,因為要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
⑵ 退休職工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退休和達到退休年齡是兩個不同概念。
一、 退休年齡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紅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註:由於延遲退休的新規預計會出台,所以需隨時關注新規變化。
二、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
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
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五項區別
1. 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 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 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系確立後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 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⑶ 退休年齡後用工應簽訂什麼合同
應該簽勞抄務合同,雙方不屬於勞襲動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⑷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勞動合同是否簽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仍在單位工作,員工的身份僅是勞務人員了,不能再簽勞動合同了,單位要簽的話只能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了
⑸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嗎
實例:
張女士新員工入職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張女士法定年齡50歲。2013年5月7日起,企業每一年與張女士簽署《勞務合同》,合同書承諾履行合同期內,如張女士產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危害,按《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要求實行,不適合《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的一切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等;本合同終止或停止時,企業將不付款一切經濟補償金;因為張女士屬勞務公司工作人員,企業不以其申請辦理一切社保。「勞動用工合同」還對別的事宜開展了承諾。
張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確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張女士與企業中間存有勞務關系。
仲裁委決策對張女士訴訟申請辦理未予審理。2019年9月21日,張女士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決。
綜上所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會有勞務關系。
⑹ 企業能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⑺ 退休年齡後用工應簽訂什麼合同
達到退休年齡後理論上就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了,如果要是還有勞動能力,跟用人單位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相當於退休不退崗,繼續發揮余熱,但法律上的概念就不一樣了。
⑻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⑼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⑽ 單位如何與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復規定對於延長退休人員勞動制的問題不適用勞動合同,只能按照協議方式簽訂,可以繼續繳納養老金但其他保險不在繳納且需向勞動部門批准備案,對於其他退休返聘人員則按雙方約定的事項簽訂協議既可不必備案和繳納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