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過退休年齡又沒有保險的人員,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② 勞動法規定多大年齡不能簽勞動合同呢 退休年齡到了嗎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訂的就不是勞動合同,而勞務合同了。
③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嗎
實例:
張女士新員工入職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張女士法定年齡50歲。2013年5月7日起,企業每一年與張女士簽署《勞務合同》,合同書承諾履行合同期內,如張女士產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危害,按《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要求實行,不適合《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的一切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等;本合同終止或停止時,企業將不付款一切經濟補償金;因為張女士屬勞務公司工作人員,企業不以其申請辦理一切社保。「勞動用工合同」還對別的事宜開展了承諾。
張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確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張女士與企業中間存有勞務關系。
仲裁委決策對張女士訴訟申請辦理未予審理。2019年9月21日,張女士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決。
綜上所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會有勞務關系。
④ 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退休條件不夠,是否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您好!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簽訂勞務合同。謝謝閱讀!
⑤ 勞務合同工什麼年齡退休
目前員工的退休年齡男性為60周歲,女性為50周歲,女幹部為55周歲,但是根據目前消息,以後將會推遲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 明確了頂層設計中,延遲退休政策漸行漸進。
⑥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訂的勞務協議是否有效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訂的勞務協議是有效的,但是這不是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不存在交納社保五金一險)。
⑦ 勞務派遣制員工法定退休年齡
跟其他勞動者一樣,執行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女工人50歲,女幹部55歲。從事特殊工種的可以提前5年。(一般是按過生日那天為准)。
勞務派遣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派遣員工也可以自行到社保機構辦理退休。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勞務公司是勞動者法定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因此派遣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由勞務派遣公司協助辦理退休手續。
屆時勞動者需向經辦人員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照片等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制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勞務派遣制員工也可以自行到社保機構辦理退休。目前多數勞務派遣公司採取這類做法。
(7)勞務合同法定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1、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並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准。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3、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4、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務派遣
⑧ 請問勞務合同的用工年齡的規定是多少
未成年務工最低為16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目前,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關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是否可作為《勞動法》項下適格的勞動者,《勞動法》並未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合同法》並未以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標志,而是將享受基本的養老待遇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結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即最高院也未將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結點。
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退休年齡作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標志。實踐中,到底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適格勞動者,各地司法實踐差異很大。
⑨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復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⑩ 有簽了勞務合同怎麼辦退休
退休年齡勞務合同沒簽不影響勞動者退休,因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而且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但是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