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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但未退休社保

發布時間:2021-12-21 23:43:47

Ⅰ 達到退休年齡但社保未買夠15年還屬於原單位的退休人員

Ⅱ 達到退休年齡但社保未買夠15年屬於退休人員嗎

在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職工馬上就要退休了,可是他的基本養老保險沒有繳滿15年,離開工作崗位後無法按月領取養老金。於是,職工找到人力資源部門,希望企業能夠幫助解決。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企業HR應該如何指導職工操作呢?根據現行有效的政策,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有三種辦法可以解決,職工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和意願,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一、繼續繳費,至滿15年止,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6月29日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首先,上述兩個法條都規定了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然而,早在2005年時,《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則規定,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是不能繼續繳費至15年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本人只能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養老保險關系被強制終止。

其次,允許繼續繳費,是後延繳費呢,還是一次性繳納(躉交)?《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除此之外,沒有作其他的具體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一書的解釋,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之所以沒有規定繼續繳費的具體繳費方式,是「由於各地差別較大」,而把此項權力賦予了地方。

二、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

1、根據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國務院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八點第二款提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出台(不排除我看漏了)。根據上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一書的解釋(第74頁),「至於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各項制度之間的統籌銜接,在缺乏充分的論證和取得足夠的實踐經驗之前,法律不宜馬上就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一次性取出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這款規定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注意:

1、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後果。首先,職工「可以」申請,而不是應當申請,職工既可以申請終止,也可以不申請終止,即選擇繼續繳費或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次,申請終止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再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書面申請後,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後果,職工本人書面確認後,方可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給職工本人。

2、只支付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給職工本人,不支付社會統籌賬戶儲存額。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那部分社會保險費,被國家「統籌」掉了。

Ⅲ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嗎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國務院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屬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應當分兩種情形考慮:

一、勞動者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已經領取退休金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自動轉化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了。

二、勞動者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推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理論上用人單位仍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實際上,根據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無法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從而單位也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Ⅳ 達到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沒繳滿15年怎麼辦呢

Ⅳ 達到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社保怎麼辦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並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如員工不滿繳費年限,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並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及時辦理退休的,除經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延期退休人員外,市社保機構停止收繳養老保險費;已繳費的,其繳費本金按原繳費比例分別退還企業和本人。市社保機構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在受理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按受理當月的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從受理的下月開始計發,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員工經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不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在補交社會保險方面,一是由單位申請補交:自申請之日起2年內應繳而未繳的時段。二是由個人申請補交(本市戶籍人員):戶籍遷入本市且當時沒有達到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的,遷入後因各種原因未繳的時段。若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Ⅵ 達到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社保怎麼辦

已達到退休年齡,單位留用的話,可以申請延遲退休,到社保局遞交申請。
社保局接受申請,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不想繳納社保了,就抓緊辦理退休手續,早日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Ⅶ 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交社保會有退休金嗎

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版粵府[2006]96號)有關權規定,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標准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止。

Ⅷ 已到退休年齡,還在繼續上班,未辦理退休手續,還能繼續交社保嗎

不能了。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再也給你繳費不上了。
不辦理退休手續受損失的是你自己,晚辦一個月少一個月退休金。

Ⅸ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繳納社保嗎

一般不能交納。但部分人員因未交滿十五年的,可再交納5年。

Ⅹ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人員如何維權

確實,按照現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旦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疇
在勞動部門判定的多個案例里,有好幾個案例都是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因為超期維權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1:河北省A某系某國有企業改制買斷的下崗職工,男性。在57歲時被當地交管部門聘用為協管員,在職一直到退休年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A某發現交管局並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保,於是投訴交管部門。但在投訴過程中,A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結果最終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交管局違反勞動合同法,但因為A某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無法支持A某要求補繳3年社保的請求,最終通過協商的方式由交管局一次性補償A某數千元。
案例2:江蘇省B某系某地方征地農民,從未參加過社保,後征地後被某街道兜底就業成了保潔員,工作了7年多,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到2010年,B某滿50周歲,當街道下屬勞務公司想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卻被社保機構告知其年齡超過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已經不能繼續為其參保。最後B不得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雖然繼續在該單位做事,但只能以個人靈活就業者身份自行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管轄范圍並非沒有年齡限制,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裡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勞動年齡段,在我國,勞動年齡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歲,女性16-50或者16-55周歲范圍,超出范圍內的就很難主張權益。
就目前來看,維權的辦法也不是沒有
即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條款,總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了社會保險為仲裁的條款之一,而仲裁時效為一年,以勞動者知曉權益被侵害開始計算。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維權,就必須盡快進入勞動仲裁流程。勞動仲裁是不以年齡為限制的,即使勞動關系已經因為時間關系不存在,但只要仍處於仲裁有效期內,對於之前發生的勞動糾紛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社保問題是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過期限,再想維權就會很困難。
目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法要到2011年7月1日以後才能執行,其中有部分條款,以及配套的懲罰措施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對於社保這一塊還是有些麻煩。由於社會保險法不具備追溯力,所以之前發生的問題不適用於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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