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後判刑的不分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都應該發放退休金啊但是社保局已經停發了,我該怎麼爭取自己的利益
少的部分,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金,屬於當地政府或者單位的規定,是否由單位補足,按照當地政府或者單位規定辦理。
『貳』 為何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要按前幾年的標准發工資
2014年10月我們國家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很多退休中人不理解為什麼中人的老辦法待遇計算要使用2014年9月的工資標准,而不使用工資套改後的工資標准?
其實抱有這種想法的人是對我們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改革不是很了解,才產生這種誤解。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不會降低我們的退休待遇。
我們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的目的是保證大家退休金的平穩過渡。
大家退休待遇發現比老人低,主要是由於我們的一些制度還沒有完善。等完善之後,絕對退休待遇會趕上去並超過。
我們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所有人的基本工資都大幅增加,一些高級職稱和薪級工資比較高的人可以增加上千元的基本工資,但是通過降低績效工資等方式來保證待遇的基本平穩。
不過我們老辦法退休計算是使用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的。這樣,如果我們按照35年以上工齡90%的比例計算退休待遇的話,套改後工資一下增加上千元,養老金就會增加900元。
這樣就會造成2014年9月和10月兩個月退休的人,退休金差距是900元。所以這樣定肯定是不合理。而使用老辦法,這樣前後兩個月退休待遇就不會有變化。
『叄』 事業單位為什麼不按工齡而按社保發工資合理嗎
事業單位不按工齡而按社保發養老金其實很合理。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以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就是按照工齡發放退休金的。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的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退休前工資的80%計發。這種養老金計算方式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問題:
在改革以後,現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也是通過相關公式計算得出,也就是按照社保情況發放養老金,主要與在職時的繳費工資以及繳費年限相關,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這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金差距,也避免了突擊提拔幹部對於養老金的影響,總體上來說是更加公平合理的。
『肆』 事業單位退休按事業單位發工資能隨變改成其它發放退休金嗎
如果是事業單位退休的話,當然是按照事業單位發工資的,不能隨便改變的,而且退休工資是按照你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以及你的工齡來決定的。
『伍』 事業單位未按規定給工作人員調整工資
在2006年以前,對於違法人員的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的處理,可以遵循人事部針對此類問題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來執行。
具體文件如下:
人函〔1999〕1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函〔1999〕177號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投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陝視網社區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6年公務員法出台後,參照公務員法的做法,各地對事業單位人員的違法問題處理更加嚴重,但做法不完全一樣。
如福建省就明文作出規定,對緩刑人員一律開除公職。具體規定如下:
記者25日從福建省人事廳獲悉,該廳近日出台意見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中被判緩刑的工作人員如何處理等問題。據了解,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後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包括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給予開除處分。
一、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
緩刑期滿、仍安排在公務員崗位上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經考核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登記為公務員,待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調整到事業單位工作。
二、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緩刑、公務員法施行後緩刑期滿的人員,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後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前被判處緩刑的人員,沒有開除公職且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調整到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但須降低原任職務等級,同時降低薪級工資。
三、2007年6月1日前被判處緩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但是這類人員的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都應相應降低。
四、2007年6月1日後,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不作開除處分,但須降低其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
此外,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被判處緩刑,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安排在原單位工作,其技術等級確定及工資待遇也應降低。
上述人員中,無職務或崗位等級可降的,其薪級工資應再降低兩級。根據規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員,緩刑期滿超過6個月無單位接收的,予以辭退。
『陸』 事業單位上班時單位把社保錯誤的按企業繳費,退休後少發養老金,差額部分應該由
『柒』 人社局不按國家有關政策給退休職工計發養老金侍遇怎麼辦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局,各有關單位: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三)市社會保險經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州市財政局2016年9月12日
『捌』 事業單位在編和不在編的職工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是否一樣
不一樣。在編的按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相關政策核定退休費,非在編的應該繳納社會保險,退休時按照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核定養老金。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8)事業單位不按規定發退休金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玖』 國家事業單位職工對退休工資有異議怎麼辦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按照政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好幾項,其中第一項是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 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其中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職務補貼,綜合補貼,出勤補貼等,出勤補貼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內。
國家規定的綜合補貼的的具體規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的,各地不一樣。
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0.4%。
退休金與退休年齡有關。因為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拾』 事業單位未辦理完退休手續之前已發放的工資是否要退還本單位
事業單位必就國家公辦國營單位退休時按年令正常退休退休之尚工資不用退還因應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