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後退休工資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1.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離婚後退休工資不是共有財產。
2. 已退休離婚後的退休金還要分割嗎
退休金是個人的生活保障,夫妻離婚後,就不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了,所以離婚是不能分割一方退休金的。
3. 再婚後退休金屬於共同財產么
退抄休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襲但可以雙方書面約定屬個人財產或部分屬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十一條(三)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麼,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於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採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
5. 男方有退休工資,女方沒有,已經退休,離婚後退休工資屬於共同財產嗎
您好,屬於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退休工資屬於工資,因此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無工作,不影響退休工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先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__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__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__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可以分割嗎
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無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由於醫療保健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
因此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
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日起至法院判決之日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也可以將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按其他可分實物、價金等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平衡,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
7. 兩老離婚,男方退休養老金是否納入共有財產分割
個人認為不可 兩人個人領自己的退休養老金 怎麼可以平均分割
8. 已退休,離婚後的退休金還要分割嗎
離婚後的退休金不可以分割,雖然離退休金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僅限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已退休,離婚後的退休金不必分割!
9. 男方有退休工資女方沒有,離婚後男方退休工資屬於共同財產嗎
咋說呢,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這方面還真的去了解過。這要看男方在繳納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對方是否承擔了部分繳納的費用,如果從資金屬性來定義,養老保險費也是屬於工資范疇內的,理應算作共同財產。但也有人提出質疑,認為養老保險金不應定性為工資收入,不然會使《勞動法》與《婚姻法》沖突。如果想要定性退休工資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才可以。
所以,如果男方有退休工資、女方沒有退休工資的話,倆人離婚之後,退休工資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而退休工資指的就是養老保險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果涉及到的是退休工資的話,它並不屬於共同財產,不然就會導致《婚姻法》與《勞動法》沖突。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在離婚之前已經發放的退休工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10. 離婚時退休金的分割問題
還沒有領到的退休金歸自己所有,不用進行分割,以後各自領自己的退休金就可以了,不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