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談談各位的見解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此種「終止」是否需要單位履行終止手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各地的實踐並不統一。所以是否終止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並不能推定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單位不做任何終止手續而使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如需繼續留用勞動者,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協議,對勞務關系、勞務費、留用時間、勞動保護等予以明確約定。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發布單位是國務院發布文號國務院令第535號,發布日期是2008年09月18日。
② 請問一下 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里里,有沒有明確規定關於60歲以上簽訂合同 方面的事宜啊
60歲以上已達抄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員社會保險也已經不能購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雙方此後建立的關系為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但受《民法》的保護。
(2)簽訂勞動合同法後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到了退休年齡如果准備再就業的,應避免與用人單位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勞務事宜,最好簽訂書面的勞務協議,與單位明確工作內容、工資報酬,甚至醫療保障、加班補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時保存好相關材料。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勞務協議會成為有效的保障。
另外,由於到了退休年齡,不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發生糾紛時,勞動者無需再去申請勞動仲裁,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起訴。
墊江人大常委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國人大網-民法通則
③ 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了,但是還有幾個月就到退休年齡了怎麼簽
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該還有幾個月就到退休年齡了,那合同期限可以簽到退休日(達到退休日可辦理退休手續);也可以簽訂超過退休日的合同期限,這樣可以保證該員工為企業的服務期限。
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那麼,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不一定自然終止。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其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條件。對於法定退休年齡,我國雖有一般性規定,但基於不同時期的政策也有差異性規定,根據勞動者性別不同、從事工作內容不同、勞動能力狀況不同及是否可以滿足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等區分不同的適齡群體。如對於農民工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條件也有特別的規定,其中勞社部發[2001]20號文《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合同制女職工滿55周歲並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同於勞社部發[1999]8號文《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故對於勞動者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政策性較強,應以相關行政機構的審核為准,這也是勞動合同的社會法屬性所決定的。
2、至於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作為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在實踐中沒有異議。從適用法的角度,《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系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補充,法律並沒有把「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規定為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應同時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完整的表述應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規定亦可以印證,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系劃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主要依據。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終止,在法律解釋上,也應遵循相同的法律精神,即以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討論僅針對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況,如對於與明顯超過一般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的情況等,則應另當別論。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亦自然終止。該制度主要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在法律上設定其勞動者資格終止的制度,不會影響其生存,同時也是對勞資雙方利益的平衡,故不再將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勞動法也只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其基本生活尚得不到保障,仍然是以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需要勞動法對其進行特殊保護,不宜剝奪其勞動權利,從而簡單認定勞動者資格終止。故勞動者在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申請確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並不違反勞動關系成立要件的要求,從平衡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出發,應視為雙方繼續保持勞動合同關系。
4、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有利於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利於回應中國社會現狀和群眾訴求。隨著我國人口呈現老齡化趨勢,延長職工退休年齡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宜簡單統一認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綜上,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當然意味著勞動能力的喪失,其是否繼續具有勞動者資格還需與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綜合考慮,不能僅以退休年齡作為區分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標准。
④ 超過退休年齡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嗎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由如下兩種情況: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勞動者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沒有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⑤ 達到退休年齡後,還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⑥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退休年齡是多少
我國的退休年齡根據情況不同,所退休的年齡也不相同,最低45周歲,最高為60周歲,具體情況如下: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6)簽訂勞動合同法後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提前退休的養老金發放方法: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171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的職工,與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中提前退休人員、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一樣,實行基本養老金減發辦法,即每提前一年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
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⑦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為退休年齡只是法律規定的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限制,並不代表就沒有勞動能力,就喪失繼續參加勞動的權利。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⑧ 勞動法規定多大年齡不能簽勞動合同呢 退休年齡到了嗎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訂的就不是勞動合同,而勞務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