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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0-11-29 09:55:09

⑴ 寧波副市長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回暫行法》答(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退休: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⑵ 寧波退休年齡70歲以上另加補助每年多少

每次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增加額度是不一樣的。

對高齡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另行增加,不是內基本養老金計發容辦法的規定,因此也就沒有固定的額度。是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中,增加基本養老金政策中的規定,每次調整辦法不同。2016年浙江省寧波退休人員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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