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是否還要給予經濟補償。
不用支付!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需支付經 濟補償金!
另外在廣東省,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二00九年六月八日發布了《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粵勞仲函<2009>1號,以下簡稱「1號文」),該文件解決了兩個問題:1、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1號文」作為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系統的文件,有利於勞動部門指導用人單位解決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也有利於解決我們工廠多年遺留的部分老員工的勞動合同法律問題。
但在司法實踐當中,「1號文」僅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具有參考和指導性的作用,法院一直傾向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同一案件,在仲裁階段與在法院審判階段可能會因參考不同的審判標准而形成不同的裁判結果;因此,在訴訟個案中,法院系統判決仍存在很大風險推翻1號文的解釋。
操作建議:
一、全面清查工廠勞動簽訂問題,針對已達退休年齡人員所簽定的合同類型、是否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普查,以掌握不同情況;
二、對已達退休年齡人員改簽勞務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若員工對於此類問題進行個案咨詢或發生爭議,可以出具「1號文」,盡量與員工友好協商解決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
四、工廠在招工的過程中應嚴格審查招用人員的年齡,明確是否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待遇,以避免因招用達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員工所帶來的糾紛。
五、正確適用合同類型,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待遇的,直接簽訂勞務合同。
六、完善員工社會保險參保情況。
⑵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嗎
是的。此時就必須按勞動法的規定終止合同,如果因工作需要,雙方同意後可簽訂勞務合同。
⑶ 經濟法基礎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算不算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就終止,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需要與單位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網路—勞動法
⑸ 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一定會終止嗎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勞動關系並不必然終止。雖然《勞動合版同法實施條例》第權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