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會法人任職期未滿,到了退休年齡要退休嗎
要。
根據復1978年6月國制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Ⅱ 工會委員的勞動合同期限和工會任期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
LZ:
(1)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例如小李2008年6月15日入職,合同期為3年,2009年6月小李被選為工會專職委員,6月15日正式任職,任期為3年,那麼小李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到(3年-1年+3年)2014年6月15日(2009年加5年)。
(2)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例如:小李如果不是專職委員,那麼小李的勞動合同就是2012年6月15日(2009年加3年)
(3)需要注意的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李蕊)
Ⅲ 我是公司工會委員合同到期公司有權終止嗎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你的工會委員的職務還在任職期間的,公司是無權中止你得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
望採納,可追問。
Ⅳ 基層工會任職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有何特別規定
《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根據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確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延長的勞動合同期限的,應當自上述人員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延長的期限等於其工會職務任職的期間。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個人嚴重過失」,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Ⅳ 合資企業,工會委員到了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了正常退休,是否需要辦理卸任手續,卸任手續的流程
是否要辦「卸任」手續以及辦理的流程,由所在單位決定。
作為退休人員,不必主動理會就是了。
Ⅵ 工會主席多大歲數退休
根據國家要求退休,一般男60周歲,女55周歲,特殊工種男55周歲,女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