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紅河州教師退休年齡
您好,教師退休年齡分工人崗位和幹部崗位,不同的崗位退休年齡不同。至於個人崗位是屬於工人還是幹部,這個情況是由所在工作單位來決定的。
目前我國還沒有實行延退政策,還是按原有退休年齡退休。
女工人:50歲 女幹部:55歲
男工人:55歲 男幹部:60歲
『貳』 86年以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退休年齡是多少
目前法定退休年齡來:
(一)男年源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對於延遲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第二,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叄』 紅河州一次現養老保險
對同一勞動者而言,在昆明退休與在紅河州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沒有區別。
雲南省早已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雲南省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對同一勞動者而言,在昆明退休,還是在紅河州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雲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雲政發〔2006〕139號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二十)為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本意見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計算公式為:
⑴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⑵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詳見附件,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
2、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且具有視同繳費年限、本意見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月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1.3%。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視同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跨統籌范圍轉移的,如原統籌經辦機構只轉移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資金,但未明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轉移前實際繳費年限每年的指數分別按1計算)。
3、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止(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繳費年限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繳費不滿整年的折算為小數(小數保留2位)。
4、達到退休條件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且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辦法同上),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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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雲南紅河州退休公務員,喪葬費和撫恤費怎麼算給
各部分的喪葬費和養老金有一定的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可以幫助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次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二章社會保險的監督
第11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和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公民共享發展的成果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根據憲法,這制定本法。
第二個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情況下,按照法律從國家和社會權利的物質援助。
堅持社會保險制度覆蓋面廣,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式,社會保險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應該是兼容的。
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有權監督其支付的單位,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社會保險基金嚴格的監督。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社會保險工作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當地人民的政府在或以上的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在或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內的范圍,他們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險。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記錄的個人利益,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條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參加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監督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支付。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員工在用人單位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保費個人。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養老保險由國務院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雇員的薪金總的比例。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我的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僱主的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支付年內視同繳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之數,政府的補貼。
14日的個人賬戶可能不收回他們的計費率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因素,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支付工資,本地員工的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支付至少15年,每月基本養老金。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5年,累計支付的,可以繳費至至少15年,每月的基本養老金;可能也被轉移到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享受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福利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和退休金;生病或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接收無效從中受益。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我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計項統一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21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接受每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的實際情況,按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23條員工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由僱主和雇員支付。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不參與僱主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支付。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國務院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無行為能力的人,殘疾人,60歲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和未成年人需要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第26條。
第二十七條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達到國家規定的累計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國家年規定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使用壽命。
第28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葯物目錄,診療項目,標准,以及緊急醫療服務,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29條被保險人支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遠程醫療,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30條以下的醫療費用不包含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A)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B)應當由第三人承擔;
(C)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
(D)尋求國外就醫。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第三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應當向第三人有權收回相同的。
第31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被保險人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與工作有關的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34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的傷害的風險程度,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在各行業中,以確定保險費率。差別費率和保險費率按行業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和頒布。
一個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貿易保險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繳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
第三十六條受傷的工人在一次事故中,由於工作原因或者患職業病和工傷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確定的工作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應該是簡單,方便。
第37名工人傷亡,因為我的工作之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B)酗酒或葯物濫用;
(三)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在治療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B)住院伙食補助費;
(C)統籌醫療運輸以外的住宿費用;
(D)安裝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E)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F)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受傷的工人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和一到四個;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H)死亡,他的家屬獲得資助的葬禮,養老保險供養親屬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工作能力鑒定費。
第39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A)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和福利;
(B)五,六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C)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40條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受傷工人在暫停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41條規定工人的僱主是不合法的工傷保險,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僱主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第一個實例。
提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法第63條的規定中恢復過來。
第四十二條工傷由於第三方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費用的醫療照顧受傷的人在工作中或第三人不能確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應當向第三人有權收回相同的。
受傷工人的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C)拒絕治療。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44條規定的員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支付的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按照國家規定。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至少一年;
(B)非中斷就業;
(C)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累計支付至少一年以上但少於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多十二個月內累計支付的5年不到十年的時間里,收到時期長達八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累計支付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到24個月的。總之,最長的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失業後再次,要重新計算期間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收到不超過24個月的時間。
第47條規定的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確定的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48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士。
第49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本地服務工作人員的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死亡。必要的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他或她的家人只能選擇在同一時間收到個人的死亡喪葬補助金,以滿足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喪葬補助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
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終止頒發證書的失業或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由其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士,他們的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任期自處理。
第51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B)應征入伍服兵役的;
(C)搬到外面;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適當的工作或職業培訓。
第52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工人,失業保險關系與我的轉會計算累計繳費年限。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工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員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成本,工人失業的配偶應享有生育醫療待遇。所需的經費,支付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A)的醫療費用的誕生;
(B)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項目費用。
工人「第5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
(B)獲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下。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和支付工人的僱主去年。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57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他們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或加蓋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三十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並分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民政部門和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用人單位終止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的誕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和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員工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的員工,不參與僱主社會保險的兼職員工以及適用於其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的數量。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工作徵收。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第60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費的,而不是由於法律上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僱主預扣,用人單位應當告知我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細節。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不參與僱主社會保險的兼職員工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第61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充分和及時收集社會保險,並支付保費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62條用人單位未向海關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應按照單位支付的最後一個月支付確定的金額的110%應支付的金額,付款單位重新提交申報手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補充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詢問他們的存款賬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分配社會保險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分配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小於其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延期付款協議。
僱主失敗,以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全額及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拍賣價值相當於應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費財產,的款項從拍賣彌補社會保險。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64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覆蓋面,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賬。
社會保險基金預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向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65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平衡。
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補貼小於。
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整體水平預算按照第66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社會保險計劃。
第67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查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68條社會保險基金存款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
第69條社會保險基金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保安全,保值增值的投資業務。
社會保險基金不能違法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辦公場所的建設和改造,並支付人員費用,營業成本,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作其他用途,其他用途的規定。
第70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結余和收益。
第71個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分配,以及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用於補充社會保障支出,轉移的手段。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的。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公共收入和支出,管理和投資運營。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財政部門行使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收入和支出。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72條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協調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審批。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費用,管理社會保險,管理費,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運行費用應得到保證。
第73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福利。
第74條通過的業務經理,統計,調查數據需要獲得社會保險的工作單位和有關個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創建一個文件,完整和准確記錄的人員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支付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時間。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個人的貢獻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僱主及其支付,以及個人利益的記錄,定期記錄單免費送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利益。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和支票付款,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伍』 雲南省紅河州工傷保險
各部分的喪葬費和養老金有一定的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可以幫助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次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二章社會保險的監督
第11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和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公民共享發展的成果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根據憲法,這制定本法。
第二個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情況下,按照法律從國家和社會權利的物質援助。
堅持社會保險制度覆蓋面廣,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式,社會保險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應該是兼容的。
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有權監督其支付的單位,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社會保險基金嚴格的監督。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社會保險工作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當地人民的政府在或以上的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在或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內的范圍,他們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險。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記錄的個人利益,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條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參加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監督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支付。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員工在用人單位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保費個人。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養老保險由國務院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雇員的薪金總的比例。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我的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僱主的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支付年內視同繳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之數,政府的補貼。
14日的個人賬戶可能不收回他們的計費率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因素,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支付工資,本地員工的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支付至少15年,每月基本養老金。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5年,累計支付的,可以繳費至至少15年,每月的基本養老金;可能也被轉移到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享受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福利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和退休金;生病或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接收無效從中受益。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我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計項統一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21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接受每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的實際情況,按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23條員工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由僱主和雇員支付。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不參與僱主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支付。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國務院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無行為能力的人,殘疾人,60歲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和未成年人需要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第26條。
第二十七條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達到國家規定的累計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國家年規定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使用壽命。
第28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葯物目錄,診療項目,標准,以及緊急醫療服務,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29條被保險人支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遠程醫療,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30條以下的醫療費用不包含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A)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B)應當由第三人承擔;
(C)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
(D)尋求國外就醫。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第三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應當向第三人有權收回相同的。
第31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被保險人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與工作有關的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34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的傷害的風險程度,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在各行業中,以確定保險費率。差別費率和保險費率按行業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和頒布。
一個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貿易保險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繳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
第三十六條受傷的工人在一次事故中,由於工作原因或者患職業病和工傷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確定的工作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應該是簡單,方便。
第37名工人傷亡,因為我的工作之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B)酗酒或葯物濫用;
(三)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在治療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B)住院伙食補助費;
(C)統籌醫療運輸以外的住宿費用;
(D)安裝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E)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F)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受傷的工人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和一到四個;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H)死亡,他的家屬獲得資助的葬禮,養老保險供養親屬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工作能力鑒定費。
第39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A)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和福利;
(B)五,六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C)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40條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受傷工人在暫停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41條規定工人的僱主是不合法的工傷保險,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僱主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第一個實例。
提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法第63條的規定中恢復過來。
第四十二條工傷由於第三方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費用的醫療照顧受傷的人在工作中或第三人不能確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應當向第三人有權收回相同的。
受傷工人的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C)拒絕治療。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44條規定的員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支付的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按照國家規定。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至少一年;
(B)非中斷就業;
(C)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累計支付至少一年以上但少於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多十二個月內累計支付的5年不到十年的時間里,收到時期長達八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累計支付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到24個月的。總之,最長的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失業後再次,要重新計算期間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收到不超過24個月的時間。
第47條規定的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確定的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48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士。
第49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本地服務工作人員的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死亡。必要的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他或她的家人只能選擇在同一時間收到個人的死亡喪葬補助金,以滿足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喪葬補助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
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終止頒發證書的失業或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由其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士,他們的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任期自處理。
第51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B)應征入伍服兵役的;
(C)搬到外面;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適當的工作或職業培訓。
第52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工人,失業保險關系與我的轉會計算累計繳費年限。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工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員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成本,工人失業的配偶應享有生育醫療待遇。所需的經費,支付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A)的醫療費用的誕生;
(B)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項目費用。
工人「第5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
(B)獲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下。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和支付工人的僱主去年。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57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他們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或加蓋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三十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並分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民政部門和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用人單位終止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的誕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和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員工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的員工,不參與僱主社會保險的兼職員工以及適用於其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的數量。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工作徵收。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第60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費的,而不是由於法律上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僱主預扣,用人單位應當告知我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細節。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不參與僱主社會保險的兼職員工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第61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充分和及時收集社會保險,並支付保費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62條用人單位未向海關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應按照單位支付的最後一個月支付確定的金額的110%應支付的金額,付款單位重新提交申報手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補充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詢問他們的存款賬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分配社會保險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分配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小於其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延期付款協議。
僱主失敗,以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全額及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拍賣價值相當於應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費財產,的款項從拍賣彌補社會保險。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64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覆蓋面,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賬。
社會保險基金預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向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65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平衡。
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補貼小於。
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整體水平預算按照第66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社會保險計劃。
第67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查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68條社會保險基金存款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
第69條社會保險基金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保安全,保值增值的投資業務。
社會保險基金不能違法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辦公場所的建設和改造,並支付人員費用,營業成本,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作其他用途,其他用途的規定。
第70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結余和收益。
第71個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分配,以及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用於補充社會保障支出,轉移的手段。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的。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公共收入和支出,管理和投資運營。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財政部門行使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收入和支出。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72條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協調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審批。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費用,管理社會保險,管理費,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運行費用應得到保證。
第73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福利。
第74條通過的業務經理,統計,調查數據需要獲得社會保險的工作單位和有關個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創建一個文件,完整和准確記錄的人員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支付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時間。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個人的貢獻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僱主及其支付,以及個人利益的記錄,定期記錄單免費送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利益。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和支票付款,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我想問一下我在紅河州精神病醫院工作己經30年了,又是女人我想問一下幾歲可以退休,有沒有什麼文件。
這個你可以參考一下勞社部發〔1999〕8號
其中涉及到企業女幹部退休年齡為55周歲、女工人為50周歲,但是和當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沒有關系
『柒』 在昆明退休和在紅河州退休是一樣的嗎
對同一勞動者而言,在昆明退休與在紅河州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沒有區別。
雲南省早已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雲南省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對同一勞動者而言,在昆明退休,還是在紅河州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雲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雲政發〔2006〕139號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二十)為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本意見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計算公式為:
⑴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⑵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詳見附件,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
2、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且具有視同繳費年限、本意見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月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1.3%。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視同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跨統籌范圍轉移的,如原統籌經辦機構只轉移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資金,但未明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轉移前實際繳費年限每年的指數分別按1計算)。
3、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止(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繳費年限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繳費不滿整年的折算為小數(小數保留2位)。
4、達到退休條件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且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辦法同上),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捌』 雲南省紅河州通水縣2021年11月教師退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