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會養老保險女的到底要多少歲才領取工資
社會養老保險女的必須滿55周歲才領取工資。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❷ 女性退休年齡50歲,但工齡不滿30年,退休工資很低,可自行選擇到滿30年再退嗎
女性到達50周歲,養老保險交險超過15年,就必須要辦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金了,如內果不辦退休手續,個人養容老保險也不能再交了,白白浪費退休工資,假如你今年已到50周歲,養老保險只交了十三年,那可以再工作二年交滿十五養老保險後再辦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金。
❸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退休工資怎麼發
1、無論私企還是國企、外企,退休年齡的規定都一樣:男性60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管理技術崗位的55周歲);在同一個城市,養老金計發辦法都一樣,沒有區別。
2、已經60歲以上的,不能參加社保;女性工人50周歲以上的,也不能參加社保。
3、假設58歲的,參加社保,到60周歲時繳費不滿15年,要麼繼續繳納(繼續繳納的話,單位同樣要負擔企業應該負擔的部分,個人負擔自己應該負擔的部分),要麼轉到新農保或城居保退休;
4、現在退休不講工齡,那是以前的概念,現在講的是全部繳費年限。你們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制度之前的連續工齡,經過社保部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制度之後,交一個月的社保算一個月的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全部繳費年限。社保法規定,全部繳費年限累計至少滿15年,到齡才能退休。
5、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單位可以不再錄用該員工。
修正一下第三條:在上海,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在職職工繳費不滿15年,單位繼續錄用該人的,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如果單位不再錄用該人,只能自己繼續繳費,這時就跟單位無關。
❹ 退休年齡和工資是多少
國家級70 省部級65 廳局級63(60離任 去政協、人大獃三年 不坐班) 以上男女一樣
縣處級以下:男性60 女性回55 (一般在縣級機關以答下 男性58 女性53就自動離位 保留級別待遇 等同於內退)
❺ 公務員女性退休年齡55歲工齡33年工資是多少
公園女性退休年齡55歲,工齡33年,工資是多少?你退休當年的社平工資,再加你的工齡,再加你社保交的年限就是你的退休工資
❻ 養老金是怎麼計算的,女職工退休年齡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l%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從1995年起(這個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
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
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系數
另外當地開展養老保險之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從1978年起到現在從來沒有變化,法定年齡現行的政策:男性60周歲。女工人(生產崗位人員,含下崗工人,大部分也包括下崗女幹部)50周歲,女幹部(管理崗位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
、個體工商戶55周歲。特殊工種符合條件提前5年。因病男50周歲,女45周歲。截止到今天,國家還沒有出台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是約在1997年才開始出台的
政策。)
❼ 女性退休年齡了還在單位工作有雙倍工資嗎
雙倍工資賠償只有在存在勞動關系,且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能獲得。女性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的,與用人單位為勞動務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沒有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