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保障 >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工資補償標准2015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工資補償標准2015

發布時間:2021-12-02 11:04:01

① 你好,重慶市2015年退休教師因病死之喪葬補償標准

1、 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根據渝府發【2008】97號文的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
2、沒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支付。

②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

您好,這是從重慶市政府網上下載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渝勞社辦發[2001]8號 (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市級有關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200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處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並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暫行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職工本人工資,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三、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在按規定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費。

企業所在地尚未具備火葬條件,或者當地是按少數民族習俗安葬的,喪葬費可暫按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後,從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可繼續享受。

五、死者生活供養的直系親屬凡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金應從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給。在企業按照我市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後,死者家屬不接受企業處理決定的,企業則從其接受處理決定之月起發給有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六、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養條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應與企業合理負擔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數和收入狀況,按照《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50%至75%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供養直系親屬,應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其直系親屬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來確定。在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當時,其直系親屬不具備供養條件的,以後達到供養條件時,不能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以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但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在市外的,應以死者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21元。

十、《暫行規定》中的「退職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十二、職工調動工作,在調動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應由調入企業發給。

十三、職工或退休人員因民航,鐵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數額高於其直系親屬和供養直系親屬按《暫行規定》應享受的死亡待遇標准時,企業不再發給死亡待遇;低於《暫行規定》標準的,企業應補足。其中,對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企業應根據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減去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的余額,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推算出給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時間,並從推算出的發放時間起,發給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企業用自有資金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險,職工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費用由企業掌握,企業再按《暫行規定》的標准發給死亡待遇。

十四、 職工及退休人員自殺死亡,除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畏罪自殺不發給死亡待遇外,確屬其他原因自殺死亡的,可比照《暫行規定》發給死亡待遇。

十五、 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因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而死亡的職工及退休人員,不予發給死亡待遇。

十六、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死亡時,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十七、 有計劃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職工死亡時,在此之前已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了各種處罰,繳清了計劃外生育費的,可將計劃外超生子女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死亡之後,再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各種處罰,繳納計劃外生育費的,其計劃外超生子女不能補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從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續的第10個月起,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待遇。

十八、 職工及配偶均系獨生子女,且配偶無經濟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規定的供養條件的,可將雙方的父母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及其配偶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職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反之,已將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本人的父母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十九、 死亡職工原配偶是有勞動能力的農民,一般至少應供養一個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獨生子女除外)。農村專業戶或能基本計算收入總額的,以及低於當地一般農民生活水平的貧困戶,則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其供養人數及負擔的生活費。

二十、 喪葬費發給主要負責辦理後事的死者直系親屬(或親屬),若死者後事完全由本單位辦理的,可不再發給喪葬費。但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喪葬費支付給單位;一次性救濟金的發放對象及順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一、 供養直系親屬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隨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二十二、 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死亡的,應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二十三、 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協議有效期間死亡,如已按協議內容繳清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如未按協議內容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則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 職工在從事第二職業期間和退休人員在外單位聘用期間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原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不再發給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 職工在借調工作期間非因工死亡,應按借調協議辦理,如借調協議對此未約定的,應由原企業發給死亡待遇。

二十六、 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應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規定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是否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企業自主確定。但對2000年6月30日前已領取,並且2000年7月1日後仍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應繼續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止。

發布日期:20010110 執行日期:20000701

③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遺孀補助發放標准

得到2000補助
自然死亡沒有撫血金,直系親屬中無固定勞動收入或養老金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自定標准給遺孀補助 。標准由單位定,但一般和其他同級單位差不多的。如果一家有多人需要領的,總額只能有一份,大家分。

④ 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標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復於調整企業職制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⑤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5)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工資補償標准2015擴展閱讀: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撫恤金

⑥ 重慶 社保死亡賠償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慶社保繳費比例:版
養老繳費比例:單位19%,個人權8%;
醫療保險繳納比例:單位7.5%,個人2%;
大額醫療保險:單位2%,個人4元;
生育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
失業保險:單位0.5%,個人0.5%;
工傷保險:單位0.5%-4.8%(根據行業危險程度劃分),個人不繳。
重慶社保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單位按工資總額,個人按本人工資;
繳費基數上限:上年度重慶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即15523元;
繳費基數下限:上年度重慶職工月平均工資60%,即3105元。

⑦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退休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如果職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供養親屬撫恤金其具體賠償標準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等。

⑧ 重慶市退休職工職業病死亡賠償標准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三、 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 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河南省規定:支付本人16個月、14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56個月、4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河南省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6—3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對於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工傷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河南省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對屬於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60個月發給。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八、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閱讀全文

與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工資補償標准2015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2015年溫泉縣退休工資 瀏覽:29
企業養老金強制 瀏覽:339
70歲老人步行一步跨多大 瀏覽:754
秦皇島市退休年齡規定 瀏覽:884
60歲得抑鬱症怎麼辦 瀏覽:443
老年大學校園文化節建設 瀏覽:332
雙方父母都在場要怎麼稱呼 瀏覽:388
體檢報告參考值橫杠是什麼意思 瀏覽:184
南通長壽老人有什麼福利 瀏覽:978
描寫孩子孝順的詞語 瀏覽:2
普京退休金 瀏覽:858
老人牙不好吃什麼 瀏覽:608
家長嬌生慣養老師怎麼辦 瀏覽:286
養老金改革具體方案 瀏覽:239
一年級手抄報關於重陽節 瀏覽:788
什麼保險可以用來養老的 瀏覽:215
長壽水域到朝天門多少公里 瀏覽:2
老年大學老師篩選的意義 瀏覽:851
80歲魏文亮 瀏覽:797
贍養50歲父母 瀏覽: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