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過60周歲的賠償權利人是否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給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超過60周歲的賠償權利人是否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給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理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這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支持受害人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其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
第二,《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該條規定以及在整個《解釋》里並沒有對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影響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系扶養人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及被扶養人的年齡、勞動能力等因素。也就是說,扶養人的年齡是否超過60周歲,並不是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法律要件。
第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政策,能夠享受退休待遇的,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幹部、職工。而對於農民來說,我國尚未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農民雖然超過60周歲,除個別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外,事實上在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況且,即使達到6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必然會導致喪失勞動能力,從相關政策上看,也不能推斷會喪失勞動能力。本案的具體情況是,原告雖然64歲,但能夠幫助被告的技術員拽樹枝檢修電話線路,這說明原告具有勞動能力。
第四,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原告的母親李某某,系1926年3月12日出生的農村居民,已經83歲高齡,顯然已屬於無勞動能力人。同時,因為缺乏穩定的收入,只能依靠子女的扶養費作為生活來源。原告作為李某某的扶養義務人之一,應盡扶養義務。現原告因事故造成Ⅰ級傷殘,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力再履行贍養母親的法定義務,如果賠償義務人不承擔相應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用,那麼原告母親的生活質量勢必受到影響。
Ⅱ 是不是年滿六十周歲就可以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
現在一般是精神贍養為主,一般來說老人都有經濟來源,小輩不一定都賺大錢,但如果身患大病,讓小輩適當補貼一點也是可以的,但以不影響小輩生活為提。
Ⅲ 交通事故死亡人的超出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妻子可否享受被扶養人生活費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被扶養人生活費。
Ⅳ 人身傷害受傷者的父親58歲,還不到退休年齡,他有沒有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內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容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如果傷殘鑒定達等級,有上述被扶養對象的話就應當有。按傷殘等級計算,1級為100%,。。。10級為10%
Ⅳ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賠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沒明白你的意思,超過退休年齡,和撫養有什麼關系,如果有能力,對於撫養人,是要支付撫養費的,
Ⅵ 民事侵權案件中父母作為被扶養人的年齡標准
民事侵權案件中父母作為被扶養人的年齡標準是60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Ⅶ 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為60歲的退休工人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為60歲的退休工人,是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因為有退休工資作為生活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Ⅷ 交通事故被撫養人多大年齡才享受被撫養人生活費
指不滿十八歲的子女。
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近親屬是指女年滿歲、男年滿60歲的父母和配偶,以及雖然不滿前述年齡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8)被撫養人生活費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Ⅸ 受害人已達退休年齡仍可要求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案情】
2016年7月19日某時,蓋某駕駛農用三輪車與被告常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蓋某當場死亡、三輪車受損。蓋某的法定繼承人良某等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常某及常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353790元。
受害人蓋某生前系農民,發生事故時63歲,被扶養人良某系蓋某的母親,僅蓋某一個孩子,無其他生活來源,已81歲。
【評析】
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遭受損失,賠償義務人須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之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據此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之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利益損害,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若難以實現,將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應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一定標准給予這些人一定數額的賠償。
受害人蓋某是其母親良某的法定撫養義務人。法律未規定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沒有規定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受害人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並非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件。影響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只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及被扶養人之年齡等因素。受害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不是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法律要件。
蓋某雖已超過退休年齡但未生前仍從事生產勞動。據我國社會實際情況來,很多人盡管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未取得退休金、養老金,仍在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依靠勞動所得維持自己及家人之生活。就本案而言,蓋某生前的確從事勞動。良某系蓋某的被扶養人,她因兒子蓋某去世而遭受生活來源的損失,且自身無任何收入來源,為了維系良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應當對其進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