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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過刑的人有退休工資嗎

發布時間:2021-11-29 17:15:16

㈠ 被判刑人員刑滿期後可享受退休工資

被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後,能不能享受退休工資,看你有沒有被單位開除,在服刑期間,單位是否給你正常發放工資,以及繳納社保。

㈡ 現在被判過刑的人是不是沒有退休工資

不是.國家不可能出台這樣的法規.和政策.這樣不是惡性循環嗎?你查查相應法規.和咨詢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人員.

㈢ 判刑後還能享受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刑滿釋放後養老金仍按服刑前的標准發放。被判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㈣ 已經判完刑的退休人員還能拿到退休工資嗎

判刑了,服刑期間停發其退休金,期滿釋放之後按照之前的標准繼續領取退休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㈤ 服刑人員有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
企業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㈥ 判過刑的人是否無資格領退休金

服過刑能可以繼續領退休金。 法律依據是《刑滿釋放人員優惠政策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 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十一)城市( 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 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 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 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 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 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附全文: 刑滿釋放人員優惠政策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 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綜治委[2004]4號 自1991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兩個《決定》 頒布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 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先後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 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 缺乏專業技術;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好逸惡勞的惡習很深, 加上社會上對他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見和歧視,因此, 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難, 使得他們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 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 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 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要將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 盡最大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 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的一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級司法行政、 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 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 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 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共青團、 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 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更新觀念, 適應國家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變化情況, 積極探索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新途徑。注意總結新經驗, 不斷拓寬渠道,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 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 社會化。 要在幫助和引導刑釋解教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的同時, 制定並落實積極的政策措施, 使他們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或臨時社會救濟。 (四)在社區建設工作中, 有關部門應將社區就業作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一個主要渠道。 要鼓勵刑釋解教人員在社區服務業的崗位就業, 特別是在政府開發的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 企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和社區公共管理的就業崗位以及清潔、綠化、 公共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 二、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五)監獄、 勞教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 教育服刑在教人員特別是即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掌握出獄所 後基本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常識。要進一步加強對服刑、 在教人員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監獄、勞教場所管理部門,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 信息, 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 培訓的,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後, 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 給予三年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 中辦發[1999]17號)中「 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 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 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1、 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 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 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 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各市(地) 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 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 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 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 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九)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 各級財政要列入年度預算。 三、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責任田和社會保障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 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 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 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 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 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 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 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 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 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 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㈦ 刑滿釋放人員可繼續領退休工資嗎

目前該方面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或者說是各地的規定是不同的。第三,根據《監獄內法》第三十七條 對刑容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由以上可以看出,刑滿釋放人員應該享受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這一點是可以確定的。
同時,例如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的有關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後可以按照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被判處徒刑緩期執行的,緩刑期間繼續發放養老金,但不參加調整。

㈧ 被判刑的人還能領退休金嗎

服刑期間是停止發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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