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正式職工單位交社保和沒正式工個人交社保是一樣的叫法嗎
不能同時交。就算在異地,由於目前沒有全國聯網因此從操作層面來說可以同時交。
以後退休時你也只能領一份養老金,要退其中一份重復繳費部分。交哪一個,主要根據個人的經濟能力來定。新農保繳費水平低,相應的待遇也低,本來針對的就是未就業未參保的農村居民;後者在單位交的話,繳費水平高,享受的待遇也多些、高些,包括很重要的醫保待遇。至於一金,很多地方不是強制農村戶籍職工繳納,可交可不交。至於待遇領取地的確認,不是簡單的說一定要回到戶籍地領取。
如果你說的城鎮跟你的老家屬於同一個城市,那麼養老金計發辦法就一樣,不分農村或城鎮。如果你說的城鎮跟你的老家不屬於同一個城市,那麼如果到齡時你的養老保險還在該城市,並且在該城市累計繳費至少滿10年,其他地方交的+在該城市交的養老保險累計至少滿15年,你就在該城市退休;如果你在外地交的養老保險都不滿10年,就要轉回老家,然後在老家辦理退休手續。
農村交的保險和城市交的保險本質是一樣的,統稱社會保險,但是不同的類別。這主要是根據人群來劃分的:城鎮職工上的五險,全名分別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農村地區上的保險一般有兩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另外還有一類是城鎮居民的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B. 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退休,未交到十五社保,要補足15年才有退休工資領嗎
是要補足15年才有退休工資領,因為這是國家規定,不管是單位或是個人繳納都必須滿15年才領退休金,並歲數也要男性『0歲,女性50歲,達到這標准才辦理退休領工資。
C. 2019年1月職工到了退休年齡,企業沒有跟職工繳1月份的社保,職工退休是否領退休
肯定能領取退休金。
D. 企業退休職工和沒工作交社保的工資差是多少
您好!不一樣的。
按照現行的社保的計算方式來看。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暫且不考慮如何精準計算,光從以上公式我們可以得知。現行的養老是按照繳納的數額多少來計算的。而企業繳納明顯會比個人繳納的多一些。
您退休時候的養老金應該按照34年的部分及3年個人繳納部分分開計算。不存在我交了3年個人以後,養老金就按照低的這部分來計算我之前多交的部分了。
而具體的計算考慮您馬上就要退休,那您的政策應該是4050政策。具體的計算方式可咨詢當地的勞動局/人力資源中心/社保局。
另,除了社保養老以外,您應該根據自己的現有經濟情況補充商業養老保險。朱鎔基總理也說過,社保是「保」而不「包」。社保只能完成基本保障功能。社保提供的現有工資的替代率只有原工資水準的60%~70%左右。也就是說原來工資4000元/月,退休後只能拿到2500左右的水準。而且工資越高替代率越低。而如果期望能保持自己的養老生活的品質不變化則需要商業保險來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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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不是正式職工在政府機關工作18年到退休年齡沒有給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無論是否是正式職工,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你可以投訴到勞動仲裁部門要求仲裁。
F. 員工已到達退休年齡但社保繳納年限未滿,若錄用改員工,是否一定要為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還沒繳夠15年的,可以申請延遲退休,待繳夠15年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若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口頭約定不交社保,是有風險的,若職工反水,企業肯定敗訴,
G. 員工到退休年齡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社保
養老保險金斷斷續續交不行
,規定是連續繳費至15年
,你得把之間斷續那些補齊了
,否則不能辦理退休
。
H.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用工單位是否可以不給繳納社會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和企業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企業不再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二十一條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8)退休人員未交社保算正式員工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