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後發現單位未交和未足額交社保應如何賠償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其實單位不給你交社保,個人很吃虧,特別臨近退休。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這個是沒得補償的。
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以,社保方面是可以得到賠償。
至於因公受傷呢,按工傷理賠!
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計算賠償數額——要求賠付。不成,申請工傷賠償糾紛仲裁維權!
需要注意的是:1、單位應當在受傷後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受害人或其親屬應當在出事故受傷後一年內提出。
2、申請認定時需提交A、身份證復印件,B、勞動關系證明,C、看病的病歷資料。D、如是交通事故引起的還需提交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其次,賠償數額根據個人、各地情況不同而不同。
祝你好運!
Ⅱ 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到退休年齡後還能主張社保補償嗎
你應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以下事項:
1,要求單位補繳2008年1月1日前的社會保險;
2,要求單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復工上班。
3,你需提供證明你在本公司工作的證明,如開資的銀行卡列印單或開資條,出勤卡,工作記錄等能具體證明你在公司工作。
A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事項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B,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你與單位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應要求單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復工上班。如果單位仍堅持辭退你,你就再加一條要求,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此條申訴,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你與單位已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已賦予了這樣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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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單位沒給我交社會保險現在退休怎麼辦
如果是公務員或者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無需繳費養老保險,即可辦理退休.
如果是一般事業單位(未參公)或者是企業,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必須連續繳費滿15年,否則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導致職工無法享受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單位補交,補交時,勞動者和單位共同繳費,各自承擔相應比例.企業職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事業單位在編職工申請人事仲裁的時效為60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即原勞動局)
Ⅳ 退休後發現單位未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嗎怎樣算補償,是否有期限
你有證據的話(l在職時單位有扣你繳社保的錢,)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交社保,讓他們去補辦補交手續,該交多少錢,社保局會給你計算的,只有交了社保,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就算單位補償你,但比起每月可領社保的錢,還是社保好
Ⅳ 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已到退休年齡,該怎麼辦
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我們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單位未交納養老保險也是分幾種情況的。我們下面來具體的談一談,如果在本單位工作超過15年,單位確實沒有未本人交納養老保險的,那麼在這15年期間,你自己所交納的養老保險是不是被單位扣除了?扣除的這部分是不是已經交到社保裡面去了?
我的個人意見是我們先到當地的社保部門調取一下自己的個人社保具體情況看一看是不是我們根本沒有交納社保,還是說在我們工作期間單位只向社保交納了我們個人交的社保,而單位沒有交納應該是單位教的那一部分。如果是我們已經交納了自己該交的一部分,並且在社保賬號當中能夠查到的話。
還有就是單位根本沒有交納一分錢的保險,我們所交納的保險單位也沒有交社保,那麼這個時候我們手中是沒有社保證據的,我們只能夠拿著收入證明以及相關證據去進行訴訟和申請勞動仲裁。在這一過程當中可能要耗費很多時間甚至要等上三年到5年,我們一定要有這方面的心理准備,不過只要自己的證據充分單位是必須要幫我們繳納保險,或者是給予我們一次性的補償的,這是毋庸置疑的。
Ⅵ 你好,之前我在單位沒交社保現在我到退休年齡了可以讓他補償我沒交的那一部分錢嗎
我認為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你必須這樣去做,因為原來繳費就是單位交一部分,你自己交一部分,我們這里的情況就是這樣的。
Ⅶ 單位不為我繳社保,應如何「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單位不交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你所說的情況應當承擔37000元,因此受到相關的賠償損失可能不多,要有證據及是由於單位沒繳納社保引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7)單位沒交社保退休時如何補償擴展閱讀
案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
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Ⅷ 公司沒給交社保 退休如何補償
第一,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和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沒有任何賠償,繳費不足15年的,由本人自己繳費,繳滿15年辦理退休,前提是,職工在職期間,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否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補足所欠社會保險。
第二,已經退休的職工,在單位上班,不能繳納任何保險,也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或者用工協議,解除合同,也沒有補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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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退休後發現單位未交和未足額交社保應如何賠償
這個事情比較麻煩首先單位勞動工資科幫您證明的確少交社保的證明,還有您自己也最好搜集證明,再到社保中心申請糾正。
Ⅹ 單位沒有給交社保怎麼辦理退休金
1、退休金:需要在繳納養老保險達到15年以上、而且達到退休年齡時才可以領的,而且不是到單位領、是到社保機構領。
2、辭職:還不能領退休金,能辦的只能是繼續交社保中的養老保險,等到達到退休年齡後才能領退休金,所以:現在還說不上退休金的事、只有社保的事。
3、「有人說退休金和社保不對口,所以辭職後作廢,還需要從頭繳付;還有一種說法是,視同繳付,由退休金轉為社保。哪一種說法是對的?」:
(1)「有人說」說的不正確;
(2)不是需要從頭繳付:如果你辭職後有新單位,由新單位繼續為你交社保;如果沒有新單位,辭職後可以自己繼續交社保到可以退休時止;
(3)但是,由於教師屬於國家事業單位編制,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和其他企業有所不同,如果你辭職後是到企業就職或是自謀職業,繳費的比例和數額會有所變化。
(4)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在繳到一定年限、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轉為」退休金,但退休金不會轉為「養老保險」或社保的。
(5)所謂「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在國家實行社會化養老之前你的工作年限,視為已經按社保制度繳納、不再向前追繳。
4、「如果視同繳付,手續如何辦理?」:是否視同繳費、視同繳納的年限從何進起算:不用你辦手續,而是單位的會計早已核算好的。
原珙縣上羅鎮中學教師郭剛反映,稱他辭職後即向法院起訴,要求學校補繳養老保險。「官司勝訴快2年了,學校還沒有給我補繳。」珙縣法院表示,將盡快責令學校參照有關標准為郭補繳養老保險金。
1995年,郭剛從高縣師范學校畢業分配到筠連縣任教,1997年9月調入珙縣上羅鎮中學。2005年2月,郭從學校辭職,後從事律師工作。
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後,郭剛認為,學校應給他支付辭職補償金,並按國家規定補繳在校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由於多次與學校協商未果,郭向珙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8月,仲裁委裁決:郭剛和學校按比例為郭繳納養老保險金,駁回郭要求支付辭職補償金的請求。
隨後,郭向珙縣法院起訴,要求學校補繳1997年9月至2005年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並支付辭職補償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郭剛請求學校補繳在校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遂判決學校按規定為郭補繳7年多的養老保險金;駁回郭的其他訴訟請求。在郭上訴期間,學校與他達成支付辭職補償金的協議,郭將上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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