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被辭退 能得到賠償嗎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做法合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綜上,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達退休年齡解除經濟補償金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辭退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應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書面合同,公司也未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2017年9月3日,該公司以李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將其辭退。之後,李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賠償。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不少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僅系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要高於行政法規,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誠然,《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和補充,是對具體問題的細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執行性。因此,在補充和細化的問題上,應與《勞動合同法》相同乃至優先適用的效力。
實踐中,存在大量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的現象,如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與此類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將不得不與勞動者一直保持勞動關系。顯然,這對用人單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㈡ 與已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已到退休復年齡的員工解制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規定屬於勞動合同自行終止,不符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㈣ 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公司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現有法律法規約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版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權從兩個度分析,一是如果公司延遲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致使周某達到退休年齡時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年限不夠而不能享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公司有按時依法繳納社保,周某於退休時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合同算自然終止,就不需要給予補償。
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系終止,但雖此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適用,但是對於單位欠繳社保等情形,是需要繳納欠繳的資金後,自行解除勞動關系的,對於單位拒不支付的情形,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㈤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有無經濟補償或其他補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而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
㈥ 達到退休年齡 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並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為了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㈦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達到退休年齡沒有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㈧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單位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