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了社保未交滿15年怎麼辦理退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個人社保到了退休年齡沒有交滿15年,可以內一次性容補繳。
養老保險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繳:
須填寫參保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中心領導審批後,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列印繳費核定通知單,然後到相應的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1、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
獲得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的人員:男50周歲、女工人40周歲、女幹部45周歲;
獲得初級職稱和未獲得職稱的人員:男45周歲、女工人35周歲、女幹部40周歲。
2、補交時須提供:
勞動或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職稱證書;
軍人配偶在異地參加養老保險且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轉移到軍隊,須提供:退出現役軍人《幹部調入申報戶口證明信》復印件、軍人配偶調入本市的調動手續原件與復印件、軍人配偶本市戶籍證明復印件。
㈡ 達到退休年齡時,社保未繳滿15年怎麼辦
今天來給大家解答一下為什麼達到退休年齡是,社保未繳滿15年怎麼辦?到了退休年齡,繳費還不到15年,怎麼處理退休呢?到了退休年齡,繳費還不到15周年,顯然沒有退休條件。退休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達到退休年齡。那麼第二個條件是累計繳費年限應該是15周年。那麼很明顯,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到15周年,就不能直接退休。
女性的正常退休年齡是55歲,因此,如果自己延遲5年,到了60歲,最遲可以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所以說,由於自己退休前累計繳費年限不到15周年,很明顯不能退休,所以只能推遲退休。從這里也可以看出,如果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延遲,就要延期退休,所以要在退休前15年建立社會保障賬戶。那麼可以按照正常的退休年齡退休。聲明:本文部分圖片來源於網路,標注來源的數據及相關資料均為引用。原創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來源及作者。
㈢ 退休年齡到了社保還沒交滿15年,怎麼辦呢
㈣ 退休了社保未交滿15年怎麼辦理退休
現在的社保交費不能一次性補交,只能交到15年後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㈤ 退休年齡已到,社保未交滿15年怎麼辦
可以補繳。
女的35歲以上,男的45歲以上,從現在開始買社保,到退休年齡,已經買不齊15年了,可以一次性追溯補繳不足的部分。辦理社保追溯補繳時,單位需填寫一份《追溯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和《追溯補繳社保費人員名冊表》並加蓋公章,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
2、員工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能夠證明員工與單位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如勞動合同書、職工花名冊、發放工資的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5)退休了社保未交滿15年怎麼辦理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1、社保斷繳
不一定需要補繳。對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保是算累計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計繳納相應的年限,就不需要再進行補繳了。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等,購房、買車搖號、子女上學等待遇需要外來居民的社保連續繳納一定時間的記錄,其中有的待遇在計算社保連續繳納時間時,補繳的月份是算作連續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現斷繳,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來實現社保的連續繳納。
2、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㈥ 已到退休年齡 社保未交滿15年怎麼辦
可以補繳。
女的35歲以上,男的歲以上,從現在開始買社保,到退休年齡,已經買不齊15年了,可以一次性追溯補繳不足的部分。辦理社保追溯補繳時,單位需填寫一份《追溯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和《追溯補繳社保費人員名冊表》並加蓋公章,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
2、員工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能夠證明員工與單位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如勞動合同書、職工花名冊、發放工資的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6)退休了社保未交滿15年怎麼辦理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1、社保斷繳
不一定需要補繳。對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保是算累計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計繳納相應的年限,就不需要再進行補繳了。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等,購房、買車搖號、子女上學等待遇需要外來居民的社保連續繳納一定時間的記錄,其中有的待遇在計算社保連續繳納時間時,補繳的月份是算作連續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現斷繳,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來實現社保的連續繳納。
2、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