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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崗轉管理崗的退休工資

發布時間:2021-11-24 02:20:49

① 工人崗位轉管理崗位,薪級工資如何確定

各類崗位薪級工資套改政策和計算方法

一、基本政策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
置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准。工作人員按所
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對不同崗位規定不同的起點薪級。工作人員根據工作表現、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薪級,執行相應的薪級工資標准。

二、薪級工資的套改

1.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

(具體附件1、附件2、附件3,採用坐標法,橫坐標是套改年限,豎坐標是崗位和任職年限,橫豎坐標的焦點就是薪級等級,舉例某教授,套改年限30年,
任職年限10年,按表套結果就是38級,有了薪級再對應專業技術人員的薪級工資標准就得出此人的薪級工資是多少了。)注意:找不到,向右靠(如果按某人的
具體情況套不到標准,就在相同任職年限的統一行向右找,看到的第一個薪級等級就是他的薪級等級,例如某教授套改年限21年,任職年限11年,套下來這個地
方是空白,怎麼辦,向右找右邊第一個33級就是他的薪級等級,這種情況是極少數的,碰見了就按這個辦法套)

2.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

例如:某副教授,套改年限29年,任現職務4年,按現任職務套改薪級工資為28級643元,原任講師13年(含副教授4年),可套改薪級工資29級673元。那麼他的薪級等級就是29級,新級工資是673元。

三、套改年限和任職年限計算

套改年限和任職年限計算的截止時間是2006年6月30日。

(一)套改年限計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並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套改年限相關政策主要有:

(1)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為年—年+1,相關政策仍按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一般從參加工作的當年起計算,工作年限有間斷的,間斷的年限要扣除。
如果是先工作後上學的,只要是連續的,中間沒有間斷的就一起算入工作年限里,不用再算學齡了,有間斷的如辭職在家復習1年考研的,就要扣除1年)

(2)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通常我們都叫做學齡),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工改,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學習時間一律不得與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套改年限。

(3)在校的學習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計算辦法為年—年

舉例:某人90年9月起讀本科,94年7月畢業,94年9月起讀研究生,98年3月畢業,然後工作。他的學齡是7年,而不是8年。而如果他96年7月研究生就畢業了,那他的學齡就是6年。

注意:讀博士起就算工齡,不要把讀博士時間算入學齡。

(4)出國(境)留學並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為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可合並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
學習時間短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學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具體計算辦法
同國內學習的一樣)

(5)套改年限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此次套改時,凡因產假(含哺乳假)以及經組織批准參加培訓、學
習等原因未能參加考核的,其為參加考核的年限可計算為套改年限。經學校研究,絕症病人和辦理了殘疾人證的殘疾職工未參加考核年限可計算為套改年限(殘疾職
工已取得殘疾人證為准,未取得的要扣除)。

(6)93年以來從企業調入、部隊轉業(退伍)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其進校前的年限視同考核合格。

(7)專轉本的學習時間,不論是兩年還是三年大專後轉入本科學習的畢業生。

② 事業單位工人身份在管理崗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待遇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糾紛嗎

工人身抄份,在管理襲崗位!工作!退休時!如果管理崗待遇。高於。工人崗位!應以管理崗位待遇!退休!如工人待遇!高於,管理崗位!應予工人待遇!退休!就高不就低!應屬,勞資糾紛!也可以講。是勞動糾紛!可與單位!負責人!勞資,工會!財務等!講明原委!道明原委!不行走勞動仲裁!走法律徒徑!其實!也沒什麼!待遇好!是對成績的肯定!待遇差!並不一定!沒成績!各地!對此。不公平!其實都一樣!那有絕對公平!只有相對公平!心態好!才是最好的公平!祝您心情好!

③ 由工人崗位轉為管理崗位按什麼年齡退休

按年齡退休

④ 工勤崗和管理崗退休待遇區別

這兩種崗位退休後的工資待遇是有差距的。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工資和事業單位工人崗位(高級工)的工資相差很遠。可網路一下《事業單位工資表》就知道兩個崗位的差距。
而退休後的工資是根據個人賬戶里的總額來發放退休工資。管理崗位的工資高,繳納養老金就多。到退休時,累積起來,管理崗位會比工人崗位養老金總額高出不少。所以退休後,工資待遇是有差距的。至於說差距大小,就看管理崗位人員的職稱職級來決定。如果管理崗位達到五,六級,兩個崗位退休後的工資相差3千元左右。

⑤ 工勤崗位轉到專技崗位或管理崗位後如何認定退休年齡

一、如果你不想延長退休年齡,那麼,你可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即男60歲女55歲退休。

具體到事業單位由工勤轉聘為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應根據原人事部下發的《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國人部發[2004]63號)規定:

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事業單位聘用制女幹部退休問題適用上述規定。

二、如果你想延長退休年齡並且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關於延長部分高級專家離退休年齡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1993〕42號)規定的條件,那麼,你可以申請延長退休年齡。

延長退休年齡需要所在用人單位的同意。

(5)工人崗轉管理崗的退休工資擴展閱讀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閱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⑥ 我,女,以前是工人身份,後來轉為九級管理崗請問,按50退。休,還是55退休

九級管理崗算是事業部人員了,不屬於工人,所以退休時間也應該改為事業編退休時間,就是55歲退休。

⑦ 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轉到管理崗位退休安什麼待遇退休

只要不是事業單位編制的,都按職工退休

⑧ 事業單位的幹部編制和工人編制在退休後退休工資會有多大的區別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養老金的區別

1、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國家財政統一籌資。

2、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

3、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5倍。

企業人員養老金是按繳費工齡和繳費金額計算,並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的,每月實際得到的養老金比退休前的工資大幅減少。

事業單位的幹部編制不存在繳費,到退休年齡後在原單位退休,每月退休工資與退休前基本保持一致。

二者工資的主要取決於兩者退休前的工資待遇,退休前兩者工資待遇差別越大通常退休後差距也會越大。

(8)工人崗轉管理崗的退休工資擴展閱讀

養老金水平不合理差距問題的解決辦法

1、從2005年開始,連續9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對反映差別較大的企業退休高級職稱科技人員,在這幾年調整待遇的過程中一直給予傾斜。同時,對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高齡退休人員的照顧,已形成機制。

2、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2008年國務院確定山西、浙江等5個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但事業單位分類人事制度、工資制度、財政體制改革與之緊密相連,需要同步推進。

3、加快推進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進一步提高職工在退休後的生活水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退休金雙軌制



⑨ 我現在是工勤崗想轉為管理崗,離退休年齡還有8年,是否可以轉那個劃算些轉後退休年齡是否可以延長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對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詳見《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文件
國發[1978]104號

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已經黨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批准,現在發給你們,請你們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然後再普遍實行。
各地的試點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地試點的情況、經驗和主要意見,請於十月份報送國務院,並抄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勞動總局、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

附一: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註:有關幹部離職休養的待遇應按照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

附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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