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有沒有這個權利扣除擔保人的養老金
擔保人的權利: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版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權。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❷ 因給別人擔保,法院還查扣我的退休金,還將我列為失信人這樣做對嗎
對的,既然你做了擔保人,你就有連帶償還的責任,在你償還完債務之前,對方有權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當然也包括你的退休金。不過執行退休金應該保留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一般每月留個1000左右給你就行了,其他的都可以執行。如果你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償還,還可以將你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直至債務償還完畢。
❸ 老賴不還錢,妻子是擔保,可以扣撥妻子養老金不
你好,如果妻子是擔保人,法院可以每月扣除擔保人一定的養老金用於還債。扣款相當於強制執行,只有法院才有這個權利。借款人和擔保人都是負有還款責任的,當還款人無力還款或者不還款時,擔保人是有義務還款的。所以,法院可以扣除擔保人的養老金用於還款,但是,法院不能全部扣除,要留夠當事人的基本生活費。所以,如果擔保人的養老金不高,那法院每個月也扣除不了多少錢。如果退休金高,那就扣除的多一點。
❹ 借款人夫妻有退休金可以還款,執行局能否扣擔保人的退休金
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有擔保人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再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❺ 擔保人無力償還只有退休工資讓扣,還會被拘留並罰款嗎
如果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償還肯定不會拘留
罰款只說何來?
沒有這個說法啊!!!
❻ 擔保人只有2500退休金
擔保人資格要求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擔保人身份訂立擔保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擔保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如無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擔保人。
❼ 擔保人的退休金會凍結嗎
法院可以來凍結退休金。 按照《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 同時,部分人對此有誤解,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的規定是指的養老金。 這兩者本質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換句話說,這個是發到個人賬戶上的資金
❽ 借錢後借款人還不出,起訴後把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全部扣掉(擔保人')有法律依據嗎謝謝!
借錢後借款人還不出,起訴後把擔保人的退休金全部扣掉是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