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現在單身,無子女,己退休,國家對無子女有什政策嗎聽說無子的退休加%10的工資有這個嗎
這要看你具體情況了啊,是在農村還是在城鎮。農村戶口裡面就有個五保戶啊,是對那些無內贍養的老人,殘疾,容重病的都有。城鎮戶口的話比如你的退休金是否足以幫助你生活,如果不行可以申請低保。另外假如有重大疾病殘疾慢性病的也可以早請補助,具體可以到當地社委會申請或民政社保
⑵ 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有何補貼
以安徽為例,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相關法律版法規如下:
《安權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職工批准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當地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每月增發一定的生活費。
(2)單身無子女退休工資擴展閱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⑶ 無子女退休以後的工資問題
退休以後,領取養老金。
與有無子女沒關系的。
⑷ 無子女老人退休金和獨身子女退休金一樣嗎
一樣,退休金的多少只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養老保險賬戶余額等有關系,和有無子女、是否是獨生子女沒有關系。
生育獨生子女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享受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這個錢只給一次。
⑸ 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有何補貼
退休後沒有黨員補貼,但是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版退休費或養老保權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⑹ 企業退休無子女的工資標准
退休工資標准與是否有兒女無關,與本人在職時上的養老保險多少、社會平均工資等有關。
⑺ 無子女無配偶的公務員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你有沒有持有《殘疾公務員證》?就是按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的特權之一。\r\n如果持有的,你就可以按照《軍人優待優撫條例》的規定,無論退休與否都可以領取殘疾撫恤金,直到你的生命逝去。你是2、3級殘疾的,你還有當地平均工資30%以上的護理費,你的配偶也能在你故世以後得到你的撫恤金。\r\n如果你沒有持有,那你就在一個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只能享受按照工傷等級的一次性補償。\r\n對於退休工資是與殘疾無關的,僅僅是與你在事業單位和單位、個人繳費總額有關;這個就是殘疾軍人、殘疾警察也沒有因為殘疾而增加養老金的。退休工資的標准還是依據屬地社保局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一統計算並發給的。\r\n如果因為工傷造成生活困難的,可以向單位申請臨時生活困難補助。
⑻ 單身女無子女退休人員的政策
根據來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源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⑼ 我是事業單位未婚無子女退休職工,請問工資
提供以下:撫恤金及喪葬費發放標准及遺屬困難補助。一、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時限本單位:帶工作人員《死者死亡證明》《**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申請》人事局工資福利科:確定工作人員撫恤金標准二、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政策規定(一)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1、在職人員(1)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3)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2、離退休人員(1)1993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a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b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c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2)1993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人員:根據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性質及退休時間的具體情況,撫恤金基數應包括以下項目a1985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按京國調(90)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91)74、號增加的工齡津貼,按京人退(1992)18號增加10%的離、退休費,按京國工改(94)4、5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險(96)40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6)378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9)4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81號增加的離、退休費;1996年以後按我市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b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除按第2條第(1)款的有關項目外,還應包括以下項目,按國發(1985)6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79)245號計發的副食品補貼。(三)根據移風易俗、節約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退選381):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2、直系親屬來京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准(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⑽ 對於無子女,也沒結婚現在退休養老金怎麼計算
和普通人一樣,
養老金計算公式:(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首次領取時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