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是否需要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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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保險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一、帶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存摺或卡,並各復印一份復印件,社保卡、有戶口本的最好也帶上,然後直接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障局辦理社保養老領取手續。一般如果是下半年生日即達到滿期領取標準的,可以在上半年即6月30號前提前辦理申請,一般提前一個月辦理領取手續即可。
二、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到所在地社會養老保險局提出退休申請;
三、社會養老保險局退管服務科對申報人的基本信息進行查詢(檔案是否已經託管、參保繳費等情況),認為基本符合條件的,並告之申請退休人員:
1、填寫《退休條件審批表》一式三份;
2、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張,1寸彩照3張;
3、繳納社會化管理服務費800元。
四、人社局養老保險科定期去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退休條件審批表》批復。
五、社會養老保險局退管服務科核算好待遇後,將《隨縣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報人社局復核。經復核後,辦理養老金存摺。
B. 己辦理退休人員還需要交社保基金嗎
已辦理退休的人員,是否還需交社保基金?需要看退休時交的年限是否夠15年,如果不夠十年需要,一次性補期如果,夠15年就不需要再繳期,夠15年就不需要再繳期
C. 自己繳費交社保的有新政策嗎退休之前還需要有五年工作史嗎
社保繳費沒有所謂退休前需要有五年工作史的要求,不論是城鎮居民還是企業職工的社保繳費,兩個要求,累計繳費滿15年和年齡達標。只要同時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了。
D. 退休人員還需要繼續交社保嗎如果不交會怎樣
退休人員是不需要去繳納社保的呀,因為如果你已經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其實是不可以和公司簽訂任何的勞動合同的,這個時候公司也不會去給你繳納社保,而且也不需要去繳納社保。另外在到達了退休年齡之後,不但不需要繳納社保,自己所在的社保也會退出,因為到達了退休年齡之後,其實是可以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的,自然也就沒有必要去繳納社保。
當然我是不太建議大家退休之後繼續在單位工作的,如果說你退休之後實在比較閑,想要去找些事乾的話,那其實可以嘗試著去做一些小的創業。或者就乾脆讓原先的單位繼續返聘,因為如果是返聘的話,其實你可以拿到一筆額外的收入。但如果你只是和原先的單位建立一個勞動關系的話,其實只能拿到少部分的工資而已,我覺得這樣並不是特別的劃算。
E. 退休人員重新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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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要續交必須把欠費補起來,否則是辦不成的。
重新交是不劃算的,因為你原來的繳費年限就沒有了,一切得從頭來。況且可能還不會允許重新交。
看來你還不了解保險的意義。
社保的原則是多交多得。交的時間越長,交的數額越高,將來退休的養老金就越多,20多歲開始交肯定比30多歲、40多歲開始交有優勢。不僅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也是這樣(交的時間越長將來得到的就更多,所以說繳費年限很重要,最好不要終止重新來過)。
也肯定不是自己給自己發工資。如果是,你何必交社保,把這筆錢零存整取到退休時拿出來用不就得了。
可是,這筆錢,幾十年後還值不值錢?貨幣貶值、物價上漲,這是大趨勢,肯定的。自己存的錢能跟得上嗎?
有了社保,在正常的生存年限里,肯定拿回來的錢要比曾經交的錢會多得多。因為不管你曾經交了多少,到退休時總是以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主要測算數據,而且,就是退休了不再交錢,養老金也會根據當時的經濟情況不斷有所提高(近幾年國家不是連續在調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嗎)。
F. 社保的新規定退休年齡和最低繳多少年
我國退休年齡是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養老保險買滿十五年,醫療保險至少男性需要繳滿25年,女性需要繳滿20年,其他保險需要繳納至退休,退休之後才能享受保險待遇。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