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達到退休年齡後公司未與我辦退休手續讓我繼續工作,是否是受勞動法的保護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所以,不受《勞動法回》和《勞動合同法》答調整。發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
勞務關系的特點主要有: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范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5、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貳』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是否還存在
不存在,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叄』 達到退休年齡後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這個影響因素有很多,比如是否已經享受
退休金
,簽訂的合同是否到期,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還是認為是
勞務關系
。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的;
『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用人單位上班,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
超過退休年齡復的員工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雙方應當為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伍』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工關系如何界定和處理
如果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員工在法律上已經不再屬於法律上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雙方的關系變為勞務關系,此時發生糾紛只能使用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適用於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陸』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工作或重新就業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不屬於,職工達到法定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單位繼續使用,或者再次找工作,不具有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資發放暫行條例的調整,一切按照勞務合同辦理。
『柒』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嗎
實例:
張女士新員工入職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張女士法定年齡50歲。2013年5月7日起,企業每一年與張女士簽署《勞務合同》,合同書承諾履行合同期內,如張女士產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危害,按《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要求實行,不適合《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的一切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等;本合同終止或停止時,企業將不付款一切經濟補償金;因為張女士屬勞務公司工作人員,企業不以其申請辦理一切社保。「勞動用工合同」還對別的事宜開展了承諾。
張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確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張女士與企業中間存有勞務關系。
仲裁委決策對張女士訴訟申請辦理未予審理。2019年9月21日,張女士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決。
綜上所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會有勞務關系。
『捌』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繼續工作,是否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不符合用工制度
離退休人員返聘升溫 部門提醒:返聘不屬勞動合同關系
「像會計、教師、行政類、技工工種行業等工作都是愈老愈吃香。」長沙市職介中心副主任肖丹青列出了緊俏退休人員名單。據其介紹,今年8月,常德一所技術學校特意前往長沙要求招聘離退休工作人員,主要是從事模具製造技術、電機裝配、維修電、組合機床操作等傳統機械業,不少退休的高級工程師都欣然前往。肖主任告訴記者,這些技工學校和企業返聘大多集中在專業性強、年輕人一時無法替代的崗位,在法律、建築設計、教師、企業管理、技術等行業,經驗是很大的優勢。
【企業】返聘可「節約成本」
61歲的劉亦雄是長沙一工廠的高級工程師,廠子破產後他一直在家,今年9月他被返聘到岳陽一家上市公司。劉老先生的工資可不低,每個月3000元左右,比同崗位的年輕人還多。對此,劉老先生非常滿意。
劉老先生所在的公司毫不避諱返聘中老年人的「如意算盤」。該公司經理稱,他們招聘中老年人,最為看中的是這群人的成熟技術及多年來積累下來的人脈關系,一經聘用馬上就能上手,無須進行培訓,既可節省培訓成本,還可以採取「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將經驗傳授給年輕人。二是責任心,老年人從原來崗位退休後,工作態度很讓企業放心,跳槽的想法幾乎為零,這又讓公司少了些應付年輕人成熟後跳槽幾率增大的壓力。第三則是用工靈活,不佔編制,不用考慮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也無須再為其支付「五險一金」。
【勞動部門】不交「五險一金」不能省錢
信訪處相關負責人表示,「無須繳納『五險一金』不代表就能省錢,這是誤區。」對於企業省下「五險一金」的心態,長沙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信訪處負責人認為這歸結為企業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會提高企業成本的誤讀。該負責人表示,雖然已擁有各種社會保障的返聘離退休人員不需要「五險一金的」繳納,但他們屬於公司員工,公司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年審時,必須根據工資發放情況繳納相應的社會統籌基金。
【律師看法】拿養老金工作有失公平
「退休人員已不是法律名義上的勞動者,返聘存在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再屬於勞動合同關系。」長沙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信訪處告訴記者,他們近日接待了不少准備上班的老人,他們紛紛來咨詢工傷保險等問題。「一方面拿著國家的養老保險,一方面返聘後又占據勞動崗位,這對其他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關於退休、離職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國家規定達到離退休年齡以上的人,都是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勞動主體的。勞動者從他們到達離退休年齡的那一天,法律上就切斷了其做為勞動主體的權利,開始向他們支付養老保險,這是一種法律強制行為,從這種角度上來說退休是義務而不是權利。「最關鍵的是如果退休人員出現工作傷亡狀況,他就享受不了工傷待遇。」李健律師表示,退休職工實際上法律上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返聘形成的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因此他們享受不了工傷待遇,不受最低工資限制、不受工作時間限制、不能享受相關福利待遇,比如假期加班補償,解除合同補償金等。一旦出現糾紛將無法進行勞動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