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年退休了,社保不夠,可以延遲退休嗎
可以,最低繳夠15年才可以辦理退休
Ⅱ 到達退休年齡,社保繳費十年多,能申請延遲退休嗎
答:
可以申請延期辦理退休……
Ⅲ 退休延長了跟社保有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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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系,也可以說沒關系。
1.因為如果延長退休年齡,你就要多繳納社保。
2.雖然你多繳納了社保,但你領取的養老金不一定增加。
Ⅳ 2020年退休了,社保不夠,可以延遲退休嗎
如果到了年齡的話,是可以申請延遲退休的,但是最長不超過五年。
Ⅳ 延長退休延長那幾年社保繳費標准如何計算
個人指數化工資是以交費基數除以/參保地當地社平工資來計算這個指數(每年的),最後再把所有的指數算平均數
所以,異地轉移,並不會影響個人指數化工資,因為是分開計算每年的,最後再算平均數
Ⅵ 2020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社保買了八年可以申請延遲退休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在延長了,而按規定,未繳滿15年是無法享受勞保待遇的,可以在退休前去社保大廳問一下能否一次性補齊缺少的年限。
Ⅶ 社保是怎麼延長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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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按現在的規定,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社保交夠25年,女50歲社保交夠20年)才能享受退休以後醫保報銷待遇。如果社保交的年限不夠(夠15年以上,到法定年齡退休,可以延長,好像是5年,如果還不夠的話,一次補繳醫療保險,就可以退休了。)像你所說的現在只能辦理一老一小保險60歲還是65歲忘了,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
Ⅷ 社保逐年補繳與延長退休補繳哪種更劃算
社保逐年補交與延長退休補交,哪種更劃算呢?社保逐年交,就是按時繳納就可以按時退休,延長退休去繳納,就是有一個年齡的風險,因為你要延長很多年才能夠領養老金。
Ⅸ 社保延遲退休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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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職工馬上就要退休了,可是他的基本養老保險沒有繳滿15年,離開工作崗位後無法按月領取養老金。於是,職工找到人力資源部門,希望企業能夠幫助解決。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企業HR應該如何指導職工操作呢?根據現行有效的政策,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有三種辦法可以解決,職工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和意願,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一、繼續繳費,至滿15年止,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6月29日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首先,上述兩個法條都規定了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然而,早在2005年時,《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則規定,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是不能繼續繳費至15年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本人只能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養老保險關系被強制終止。
其次,允許繼續繳費,是後延繳費呢,還是一次性繳納(躉交)?《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除此之外,沒有作其他的具體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一書的解釋,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之所以沒有規定繼續繳費的具體繳費方式,是「由於各地差別較大」,而把此項權力賦予了地方。
二、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
1、根據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國務院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八點第二款提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出台(不排除我看漏了)。根據上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一書的解釋(第74頁),「至於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各項制度之間的統籌銜接,在缺乏充分的論證和取得足夠的實踐經驗之前,法律不宜馬上就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一次性取出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這款規定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注意:
1、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後果。首先,職工「可以」申請,而不是應當申請,職工既可以申請終止,也可以不申請終止,即選擇繼續繳費或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次,申請終止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再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書面申請後,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後果,職工本人書面確認後,方可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給職工本人。
2、只支付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給職工本人,不支付社會統籌賬戶儲存額。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那部分社會保險費,被國家「統籌」掉了。
Ⅹ 社保延遲退休最少交多少個月
各個國家對退休年齡都有不同的規定,每個時期也會有不同的退休年齡規定,那麼,關於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8年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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