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地人在北京上社保什麼條件可以退休
社保交滿15年後可以不再交費。如果有單位,即使繳滿15年,但職工還未退休的,企業還得繼續繳費,直至退休;個人繳納社保的話,可停繳,也可繼續繳納,根據當地政策,肯定也是繼續繳納好,養老保險是遵循「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社保需要要等到退休年齡到了以後辦理了退休才能領養老金;
2、如果沒到退休年齡 在停交保費到退休這期間,不能享受醫療待遇。在辦理了退休開始,可以享受醫療待遇。這之間可以用農合醫療或者城鄉醫療來代替;
3、社保的政策當地不一樣,建議你到社保部門直接咨詢,養老保險可咨詢當地熱線:12333;回答的最有權威。
個人辦理社保的,應當首先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具體有以下幾點:個人社保參加險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貳』 北京外地人退休條件是不是在京交滿15年社保才能退休
你在哪個地方申請退休就按照哪個地方的退休養老金和退休醫保待遇
在京外地人交社保的可以在京申請退休,但好像有很多條件,需要你戶籍地一些部門配合,但現實很多地方不配合,如無法申請就只能遷移社保回戶籍地在戶籍地那申請退休待遇
注意還有退休醫保呢,累計繳納25年如不夠申請補繳,這更重要
自己去北京市外地人申請退休的指定單位去咨詢申請去,如感覺不符合求就及時轉回戶籍地去申請退休
不夠15年和25年退休當年申請補繳,但如何辦理請退休前一年或前兩年提前去相關辦理退休部門咨詢清楚了,別耽誤事。網上問不準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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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北京市企業職工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復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為:制(l)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退休時按京勞法發[95]463號文件規定,以崗位確定退休年齡);(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在《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在《規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肆』 北京社保交多少年可以按北京退休
『伍』 北京市社會保險條件 年齡限制(多少年齡以上或者以下啊)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於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表態,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過延長繳費社保費的方式以滿足退休的必要條件。
外埠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並於次月開始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即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之後,由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
而對於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外埠參保人員,仍不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男滿25年,女滿20年)可自願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5)北京市退休社保條件擴展閱讀:
對於符合在北京市延長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通知中強調,如果因工作需要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並將備案後的書面協議在社保經辦機構留存。
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繼續按北京市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留用結束後,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仍不足規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長繳費。
外埠戶籍人員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前提下,開始允許在北京市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滿足的兩個條件就是:一是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以前在北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人員在北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二是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各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累計至少要滿15年。
『陸』 在北京叫社保將來能退休嗎,退休的條件是什麼啊
退的可能性很小,一般情況下只能轉移,當然了,轉移的只是一部分
退休的條件:男60周歲,女55周歲,養老保險需累計繳費滿15年,醫療保險需連續不斷的繳費滿10年,有單位的需要單位辦理,沒有單位的就到你的檔案所在地區的勞動局辦理審核,具體情況需要到當地去了解,各地方有差異,不好多說
『柒』 北京社保交多少年可以按北京退休
按照國家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交到了15年
女的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男的60周歲,目前就可以申請退休
但是醫療保險男的必須交足25年,女的必須交足20年的
『捌』 外地人在北京上社保什麼條件可以退休
_能否在北京退休,主要看是否已在北京累計繳費年限達10年。
1.若繳費年限已達10年,則可以北京退休,享受北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若若繳費年限未達到10年,則享受的是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的北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PS:《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