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退休年齡,還可不可以辦理退休
只要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的,如果超過退休年齡同樣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只是超過的年限是不能補發退休金的,要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發放養老金。
2. 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瓊人勞保函[1999]187號
(有效)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請示》(海勞仲裁[1999]0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勞動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完結,已經達到退休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其辦理退休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及時為勞動者補辦退休手續。二、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問題,按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公職,不屬於企業在職職工范圍,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規定辦理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否認定為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4.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是否還可以通過勞動法維權
確實,按照現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旦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疇
在勞動部門判定的多個案例里,有好幾個案例都是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因為超期維權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1:河北省A某系某國有企業改制買斷的下崗職工,男性。在57歲時被當地交管部門聘用為協管員,在職一直到退休年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A某發現交管局並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保,於是投訴交管部門。但在投訴過程中,A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結果最終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交管局違反勞動合同法,但因為A某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無法支持A某要求補繳3年社保的請求,最終通過協商的方式由交管局一次性補償A某數千元。
案例2:江蘇省B某系某地方征地農民,從未參加過社保,後征地後被某街道兜底就業成了保潔員,工作了7年多,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到2010年,B某滿50周歲,當街道下屬勞務公司想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卻被社保機構告知其年齡超過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已經不能繼續為其參保。最後B不得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雖然繼續在該單位做事,但只能以個人靈活就業者身份自行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管轄范圍並非沒有年齡限制,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裡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勞動年齡段,在我國,勞動年齡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歲,女性16-50或者16-55周歲范圍,超出范圍內的就很難主張權益。
就目前來看,維權的辦法也不是沒有
即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條款,總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了社會保險為仲裁的條款之一,而仲裁時效為一年,以勞動者知曉權益被侵害開始計算。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維權,就必須盡快進入勞動仲裁流程。勞動仲裁是不以年齡為限制的,即使勞動關系已經因為時間關系不存在,但只要仍處於仲裁有效期內,對於之前發生的勞動糾紛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社保問題是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過期限,再想維權就會很困難。
目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法要到2011年7月1日以後才能執行,其中有部分條款,以及配套的懲罰措施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對於社保這一塊還是有些麻煩。由於社會保險法不具備追溯力,所以之前發生的問題不適用於該法。
5.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
雲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請示》(雲勞[1997]18號)收悉。回經研答究,現答復如下:
關於職工因經濟問題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未能證實其所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而在已超過退休年齡後才得到確認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這類人員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要求職工進行賠償後再辦理退休手續,但不宜給予開除處分。
6. 辭退超過退休年齡員工的文件怎麼寫
直接出具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終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勞動合同,不需要出具文件,直接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或通知書)》,載明原勞動合同號及期限等簡況,現因為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即可。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通知書)》應送達職工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7. 超過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建立勞動關系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專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屬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8. 超過退休年齡仍然在崗的員工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退休年齡:
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或者女靈活就業者55周歲.
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男55周歲,女45周歲.
辦理退休手續:
一,企業的男性職工達到60周歲時,女性職工達到50周歲、幹部身份的要達到55周歲,有用人單位的人事部攜帶應退休職工的檔案,送到當地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退管辦審查,再轉工資科核實。
二,填寫《職工退休表》,經有關部門核准;
三,破產企業有當地的安置中心辦理。
四,本人需交納小二寸的照片兩張,
五,本人的養老保險費繳納須超過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
9. 可否與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簽訂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超過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不再屬於勞動者,雙方只能成立勞務關系。
10.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能獲得補償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也可以隨時與單位解除勞務關系,單位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工資雙方協商,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記住,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就算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勞動部門也不會受理,而且,你們簽的不是勞動合同,是勞務協議或叫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