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時退休金的分割問題
還沒有領到的退休金歸自己所有,不用進行分割,以後各自領自己的退休金就可以了,不存在矛盾。
Ⅱ 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沒有、離婚後另一方能分割養老金嗎如能分割'、應分割多少
養老金應是社保吧,他屬本人所有,離婚也不應分配,只有你倆的共同財產對方可分割
Ⅲ 夫妻性格不合鬧離婚,退休金平分嗎
退休金是一個人退休後國家給與的基本生活保障,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不應該平分。離婚要分的是,夫妻共同的,既有的財產。
Ⅳ 妻子要與我離婚,說要分我退休金 ,合理嗎
你問了兩個問題。
1、你妻子與你離婚的話,你的退休金屬於共同財產,參加到財產分配里邊,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半。
2、你妻子與你離婚後你取得退休金的話,不屬於共同財產,不在給她一半。另外,離婚後雙方再也沒有法律上的相互扶助的義務,打針吃葯可以不用給對方支付。
Ⅳ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未退休之前,將來取得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勞動者不可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
有鑒於此,我們認為離婚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尚未退休,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條件,離婚時當事人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一些專家學者指出:根據《婚姻法》婚後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婚後積累養老金利益的財產來源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對積累養老金的繳費一般都源於其個人的部分工資,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以繳納其部分工資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當然應屬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承認家務勞動與社會生產芳動具有同等價值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積累的養老金期待利益應當由夫妻共享;根據聯合國相關文獻倡導的精神,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地共享在婚姻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權利。
Ⅵ 萬一離婚了,那退休金是共同財產嗎
(一) 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二) 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未確定。這種情況,其分割不能按等差處理,只能按平等處理(三) 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其他社會保險的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身體因為一方傷害獲得醫療費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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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養老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進行的闡述說明,夫妻離婚時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往往會涉及到一些如養老金等敏感問題產生爭議,一方認為養老金是個人財產,一方認為是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但具體的分割方式要根據雙方的退休狀況確定,所以如何確定養老金保險數額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Ⅶ 男方離婚提出退休金給女方一半的離婚協議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人:
男方:張某
女方:秦某
男方______與女方______現因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自願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於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於**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願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後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Ⅷ 已退休離婚後的退休金還要分割嗎
離婚後的退休金不可以分割。
離婚對拆除的分割,應當是限於離婚時的財產。雖然離版退休金屬於共同財權產,但是僅限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後雙方的混影響不復存在,也就沒有所謂共同財產的問題,不可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Ⅸ 如果離婚的時候對方離退休還有幾個月,到時後退休金可以分割嗎
在婚姻存續期間,退休金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之後,婚姻解除,退休金就不能再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財產,一旦離婚,退休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但是如果在離婚時,一方有困難的,可以給予補助,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Ⅹ 夫妻離婚工資或退休金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婚後取得收入財產和工資,在沒有雙方當事人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雙方當事人一人一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