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民工超法定退休年齡因工傷被解除勞動關系能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嗎
勞動法意義上的就業年齡為:女職工為1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男職工為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已達退休年齡的,不在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之內,被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而應認定為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B.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如何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此種情況下不是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終止勞動合同。專
1、勞動者需要按《離屬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勞動者的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C. 恢復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D.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是否還存在
不存在,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 達到退休年齡後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這個影響因素有很多,比如是否已經享受
退休金
,簽訂的合同是否到期,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還是認為是
勞務關系
。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的;
F. 企業怎樣處理已達到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系
終止勞動合同,如繼續用工,訂立聘用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終止勞動合同。因此終止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後,個別人本人願意,用人單位也需要的,可以協商,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G. 達到退休年齡,就不再是勞動關系了嗎
要區分不同情況。如果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也開始領取養老待遇或退休金,雙方就是勞務關系。如果僅僅是超齡,但沒有領取養老待遇,雙方仍然是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H.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中國公民如果被用人單位返聘,該公民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I. 達到退休年齡後是否能建立勞動關系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內以及企業經營性停容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