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撫養人在退休人員死亡後可以到社保局領取一次性被撫養人生活費嗎
應該是可以的吧,具體要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
2. 已退休但領取退休金,可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來高人民法院關自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各地法院司法審判主流觀點認為,享受退休金,應認定為有生活來源,因此,不符合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條件。也有人主張在適用最高院該規定中,應當靈活掌握。對於具備下例條件的人應當確定為被扶養人:⑴雖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即未達到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水平的。⑵收入不確定的。⑶只有土地的農民。⑷偶有經營收入的鎮城居民。
3. 有退休金的人能得到犯罪嫌疑人給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嗎
如果案件破獲,則可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按天津專市2007年標准約為28萬元以屬上)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 受害人已達退休年齡仍可要求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案情】
2016年7月19日某時,蓋某駕駛農用三輪車與被告常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蓋某當場死亡、三輪車受損。蓋某的法定繼承人良某等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常某及常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353790元。
受害人蓋某生前系農民,發生事故時63歲,被扶養人良某系蓋某的母親,僅蓋某一個孩子,無其他生活來源,已81歲。
【評析】
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遭受損失,賠償義務人須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之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據此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之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利益損害,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若難以實現,將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應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一定標准給予這些人一定數額的賠償。
受害人蓋某是其母親良某的法定撫養義務人。法律未規定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沒有規定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受害人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並非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件。影響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只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及被扶養人之年齡等因素。受害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不是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法律要件。
蓋某雖已超過退休年齡但未生前仍從事生產勞動。據我國社會實際情況來,很多人盡管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未取得退休金、養老金,仍在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依靠勞動所得維持自己及家人之生活。就本案而言,蓋某生前的確從事勞動。良某系蓋某的被扶養人,她因兒子蓋某去世而遭受生活來源的損失,且自身無任何收入來源,為了維系良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應當對其進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5. 人身損害賠償中, 受傷者父母 都是70周歲整,都有退休金,能索賠被撫養人生活費嗎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只要受害人構成傷殘,就可以要求索賠被撫養人生活費(當然,這需要有被撫養人的存在)。在上海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標准應當如何確定呢?交通事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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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即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理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所在地城鎮標准或農村標准計算。
上述規定只明確了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標准或農村標准計算,但是沒有說明是依據撫養人還是被撫養人為准來進行確定。
對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權損害賠償標准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做了相關規定:鑒於《解釋》以收入喪失論作為確定相關賠償標準的理論依據,而被撫
養人生活費取決於撫養人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給付能力。所以,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准,應當依照撫養人適用的標准相應確定(城鎮標准還是農村標准)。換句
話說,即交通事故受害人適用城鎮標準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也是用城鎮標准來進行計算;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適用的是農村標注年度,被撫養人生活費則適用農村標
准計算。
6. 退休工資可否主張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各地法院司法審判主流觀點認為,享受退休金,應認定為有生活來源,因此,不符合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條件。也有人主張在適用最高院該規定中,應當靈活掌握。對於具備下例條件的人應當確定為被扶養人:⑴雖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即未達到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水平的。⑵收入不確定的。⑶只有土地的農民。⑷偶有經營收入的鎮城居民。
7. 因病死亡的離退休人員有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
據說離退休遺屬的生活補貼已經停止執行!有困難可找政府吃低保!
8. 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為60歲的退休工人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交通事故中被撫養人為60歲的退休工人,是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因為有退休工資作為生活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9.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被扶養人有養老金是不是就不享受這一塊補償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主要是針對肇事者對受害者直系親屬專因事故造成扶養人屬死亡產生的直接影響而進行的合情合理合法賠償,和被扶養人是否在法定工作年齡有關,與被扶養人是否還有經濟來源沒有直接關系,所以即使有養老金依然可以享受補償。
1. 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 .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0. 有個問題一直困擾我,就是被扶養人有退休金,是否還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依據法釋[2003]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由此看出,由受害人依法承擔撫養義務的成年近親屬,需喪失勞動能力(即年滿60周歲或身體殘疾)、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被扶養人有退休工資、養老金不符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法律要求,但司法實踐中對二者區別對待,具體如下:
1、退休工資是事業機關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一般其標准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因此,該類被扶養人生活費主張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例如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父母均有退休工資,故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再支付」。但如果退休工資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筆者認為應當侵權人應當補足差額。
2、養老金指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不同,退休後的養老金數額也不同,且養老金數額一般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因此,此類被扶養人生活費主張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紹民終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何某某、張旦的養老保險費系個人自己繳納,該養老保險金也不足以維持生活,結合本案系侵權賠償之訴的性質,該院對被告方提出的何某某、張旦享有個人養老保險金,其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支持的主張不予採納」,也有法院在判決中扣減養老金,如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2)杭蕭民初字第656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結合原告提供的戶口簿、蕭山區新街鎮盛東村民委員會和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新街派出所的證明及原、被告的陳述,本院核定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為66700.95元 [30 971元/年×20年×10%+父親(20 437 -6840)元/年×5年÷4×10%+母親(20 437 -6840)元/年×9年÷4×10%]」,其中6840元為被扶養人每年領取的固定的養老金。
綜上,被扶養人有退休工資、養老金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具體標准需要結合被扶養人領取標准等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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