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在車間受傷,去什麼地方做傷殘鑒定按什麼條款賠償
單位必須向當地勞動局保工傷備案(如單位未報你可以自己報),至專於做傷殘鑒定,要在治療屬終了後,才可以由單位或你本人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傷殘鑒定。鑒定結論出來後,傷殘等級就出來了;然後比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依法索賠即可。
② 退休年齡到了的工人在廠里受傷可以用醫保嗎
如果還在繳納醫保,當然可以用了,如果不在繳納醫保,退休前已經繳納夠20年也可以用。
如果上面兩個都不符合,那麼在工廠上班受傷,就讓工廠出錢賠償
③ 到了退休年齡 的人,在工場做事,能否認定工傷,
不行,因為到了退休年齡也就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了,這種只算一種勞務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只有看事先的約定,由法院走民事傷害賠償。
④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人受傷,在什麼情形下屬於工傷
同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1、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如果是農民工的話,也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⑤ 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在工廠上班因工作而受傷該怎麼賠償
雖然年齡超過60歲,但是在工廠上班受傷也屬於工傷。可以要求工廠進行賠償
⑥ 到達退休年齡在單位受傷後的費用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因此,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出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因此,離退休人員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如果不將他們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相關行政機關不強制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會出現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損害後,因用人單位破產、逃避債務等原因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且中辦發[2005]9號文件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因此,涉及老年勞動者,即離退休人員或超過60歲(男)、50歲(女)的農民工及其他社會人員(但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應參照如下意見處理:(1)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如符合勞動關系的,應予認定。(2)不論老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也不論老年勞動者在原單位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如勞動關系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其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另外,建議對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徵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⑦ 過退休年齡,在工廠發生事故,賠償要分責任嗎
你這個問題太大了:
不管你多大年齡只要是參加工作,受傷了,都是公傷。公司是要負責任的。如果出事後再來分責任,哪為什麼要請你來工作呢?請你來工作就是認可了,你是公司的一員了。和其他員工享受同樣的待遇。
在法律上你們是事實勞動關系。不存在年齡問題。
⑧ 退休年齡在工作期間受傷算工傷么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再是單位的職工,依然在單位工作的,屬於勞務關系,不具有勞動關系,不能按工傷處理,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處理
⑨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因工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未參保的,按人身損害辦理。
當事人年滿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⑩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受傷是否構成工傷
工傷是復以勞動關系為制前提,陳某已享受退休待遇肯定不算工傷,但仍可要求用工單位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年滿六十周歲,特殊工種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