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作10年已經到了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了沒有買醫保社保可以得到補償嗎
在同一單位工作滿十年的話,應該會有補償,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簽了幾次合同?連續第三次就應該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應該是正常退休而不是辭退,除非嚴重違規,所以可以提供相關材料去勞動仲裁。】
⑵ 超過退休年齡被辭退的補償辦法是什麼
你當地的勞動局的答復是正確的。
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是自然終止的,再發生僱傭行為則是勞務關系了。
而勞務關系的解除,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她50周歲之前,如果單位沒有為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可以要求企業補繳。但50周歲之後,勞務關系情況下,企業不支付任何補償了。
⑶ 我媽到了退休年齡被辭退有什麼保障
勞動者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⑷ 到退休年齡辭退補償
到退休年齡公司辭退不需要賠償;
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時,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或經濟補償。
⑸ 到了退休年齡被辭退公司有沒有補償
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並且繳納社保滿15年的,退休後就可以享受基本的養老待遇,如果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公司卻將員工辭退,一般是沒有補償的。除非雙方聘用合同中約定賠償條款,才會支付補償金。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正常的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只要員工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在公司上班的,那麼雙方之的關系屬於返聘,勞動合同關系轉換為了勞務關系。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公司解除返聘人員的,無需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
除非公司與返聘人員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麼符合約定情形時,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補償金。
⑹ 到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可以要賠償嗎
如果公司辭退,且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⑺ 到法定退休年齡被辭退,公司有經濟賠償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領取社保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領取社保待遇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⑻ 到達退休年齡被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不能。因為你是勞務派遣過去的,跟用人單位沒有直接勞動關系,你的社保應該也是派遣公司給你繳納的,你只能跟勞務派遣公司打交道,跟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你也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
⑼ 企業員工到退休年齡了被辭退有什麼補償沒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內六條規定,容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⑽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被辭退 能得到賠償嗎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做法合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綜上,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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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應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書面合同,公司也未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2017年9月3日,該公司以李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將其辭退。之後,李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賠償。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不少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僅系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要高於行政法規,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誠然,《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和補充,是對具體問題的細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執行性。因此,在補充和細化的問題上,應與《勞動合同法》相同乃至優先適用的效力。
實踐中,存在大量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的現象,如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與此類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將不得不與勞動者一直保持勞動關系。顯然,這對用人單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