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原工作後退休工資可以提高嗎
有海拔的規定。如3500米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或在高原連續工作20年以上也可享受提前退休,你的條件不符合
② 高原工作時養老金轉到其它地區對退休後領取能否享受高原補貼
這得看是否在同一個統籌區。 養老保險的政策都是一樣的,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一樣,各統籌區域的社會平均工資這個重要的基數是不一樣的,這是對退休金水平有影響的因素。如果新的統籌區的社會平均工資高這將會成為增加的因素,反之,則會減少。
③ 曾在高原地區工作調回內地後退休福利
在青海省一定海拔高度以上地區工作過,退休時提高退休金比例,是以曾經在青海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而不是退休後再繼續工作,是對曾經工作和奉獻的認可,所以,無論辦理退休手續的地點是哪裡,都應該給於提高退休金比例。
④ 為什麼國家給高工資讓內地人去西藏工作
西藏高原氣候,一般很少內地人主動進藏工作。
所以才有了高原補貼,也就是高工資。
下面找了補貼的信息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實施。
自然地理環境的指標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2、土被系數,主要反映土壤資源狀況對生產生活的影響,考慮不同土壤類型的差異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資源適宜度,主要反映水資源狀況,考慮濕潤度、降水量和河網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嶇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對工作生活條件的影響。
5、人生氣候指數,主要反映氣候的適宜度,考慮氣溫高低、風速大小、太陽輻射強弱等因素。
人文社會發展的指標為:
1、邊遠性指數,主要反映邊遠程度,考慮交通、通訊等因素。
2、人文發展指數,主要反映公共服務的基本條件,考慮醫療衛生、教育文化、財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標,對縣級行政區域的艱苦邊遠程度進行量化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的基本依據。
確定范圍和類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范圍和類別,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依據評估指標體系的量化評估結果,結合政策性因素,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確定。列入范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由低到高依次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六類。
調整津貼標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調整為,一類區月人均70元,二類區月人均130元,三類區月人均230元,四類區月人均400元,五類區月人均680元,六類區月人均1000元。在各類區平均標准內,不同職務(崗位)人員適當拉開差距。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國家根據各地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發展變化情況,每五年評估調整一次范圍和類別,從調整當年的1月1日起執行。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財政能力、調控地區工資差距的需要以及艱苦邊遠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類別和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有關政策
(一)根據評估結果需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的,從調整的次月起執行。新列入范圍或類別發生變化的,按新確定類別的津貼標准執行;調整出范圍的,停止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列入范圍的縣(市、區),行政區劃發生變更後,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重新評估確定。
受單位派遣,到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工作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期間可執行工作所在縣(市、區)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
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
⑤ 在西藏工作20年,後回內地工作退休後如何計算工齡
在藏工齡折算可參考以下文件:國務院(1978)104號,勞動人事部(82)32號,藏勞險字(89)047號。
從事井下、高溫、低溫等特殊工種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個月計算工齡,折算率為四分之五;從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種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個月計算工齡,折算率為二分之三;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作業的規定折算工齡;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可以參照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規定折算工齡。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駐藏人員折算工齡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勞動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 19940318
【實施日期】 19940318
【章名】 全文
中辦國辦信訪局:
中辦國辦信(94)贛字17號函收悉。關於江西省公安廳戶政處周
世官致信胡錦濤同志,要求妥善解決從西藏調回內地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
,經與人事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折算工齡」是指職工在特定工作場所和特定地區從事生產勞動的工
作時間按照規定的比率計算出的工齡。「折算工齡」政策的實行,主要是
考慮到從事特殊職業者的職業壽命一般較短,實際工作時間少於一般工種
職業,它直接影響到這部分職工享受的保險待遇。國家為維護這部分職工
的利益,實行「折算工齡」政策,既可以減少職業之間的矛盾,又有利於
職工安心本職工作和職工的身體健康。
「折算工齡」的作用只限於確定有關的保險福利待遇,這在1953
年原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條
中即有規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丙、丁兩款關於折算一般工齡及本
企業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在以後的
執行中,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還是企業職工,其折算工齡的作用
實際上也僅在養老保險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體現。西藏自治區藏勞險字(
89)047號函對在地處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區工作的
職工「折算工齡」的規定,符合上述精神,並且強調了「職工調內地工作
後,所涉及的保險、福利待遇問題,由調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實際
情況處理」,也把「折算工齡」的作用限定在保險福利待遇范圍。有鑒於
此,國家機關1985年實行結構工資制度和此次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
「折算工齡」均未與工齡津貼掛鉤。
根據上述規定和情況,我們認為,評授警銜不屬於保險福利范圍的問
題,不應考慮「折算工齡」的因素。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
函中關於「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評授警銜時,其工
作年限的計算應按實有工作年限計算,不宜再折算」的規定是恰當的。
以上情況和意見,請你局轉復周世官同志。
⑥ 在西藏繳社保在內地辦事處工作退休了能享受高願補貼嗎
如果你是在西藏繳納社保的話,那麼你退休了,只能享受當地的福利政策,也就是說在西藏的退休待遇是什麼,你就只能享受是什麼。
⑦ 在川藏高原工作十五年退休後工資補貼有什麼
在高原十年以後,退休到平原可以享受高原補貼。
國辦發(1982)36號文件規定:凡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丁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幹部、工人,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提高後均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
根據勞人薪(1983)359號文件規定:凡在青海省海拔20OO米至3500米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幹部、工人,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10%;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退休費提高10%;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15%。提高後均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金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對於曾經在西藏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工人,以後調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的,其退休時退休費標准仍可按上述規定分別提高5-10%,但提高後的退休費標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另外,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本著新老辦法對比,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月領取退休金。
⑧ 在西藏工作,回內地後,計算退休金時有政策、補助、照顧嗎
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金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對於曾經在西藏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工人,以後調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的,其退休時退休費標准仍可按上述規定分別提高5-10%,但提高後的退休費標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另外,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本著新老辦法對比,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月領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