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達到退休年齡前多久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退休手續應當是在當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辦理,並不能提前辦理。
具體操作中回,當事人應在退休前答一個月向單位經辦人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養老金領取卡之用)、個人照片(辦理退休證之用)、獨生子女證(涉及到獨生子女費的地方需要)等材料,由經辦人依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等填寫退休審批表,准備資料完成後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向社保提交退休申請。
『貳』 超過退休年齡仍然在崗的員工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退休年齡:
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或者女靈活就業者55周歲.
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男55周歲,女45周歲.
辦理退休手續:
一,企業的男性職工達到60周歲時,女性職工達到50周歲、幹部身份的要達到55周歲,有用人單位的人事部攜帶應退休職工的檔案,送到當地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退管辦審查,再轉工資科核實。
二,填寫《職工退休表》,經有關部門核准;
三,破產企業有當地的安置中心辦理。
四,本人需交納小二寸的照片兩張,
五,本人的養老保險費繳納須超過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
『叄』 超過退休年齡了,還能辦理退休嗎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從辦理退休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回
《社會保答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肆』 超過退休年齡,還可不可以辦理退休
只要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的,如果超過退休年齡同樣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只是超過的年限是不能補發退休金的,要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發放養老金。
『伍』 職工已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意退休,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是沒有包含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且根據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理應退休,且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支付賠償金。
(5)超過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
2、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應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3、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勞動者的工資,它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發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延緩發放。
『陸』 因單位原因我已.超退休年齡三年以上該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你的問題首先要由企業弄清楚了錯在哪裡然後再更正之,之後繼續辦理退休就行了。至於已經越過退休年齡之事可雙方協商解決之。
『柒』 達到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社保怎麼辦
到了退休年齡,自己不去辦理申請,社保中心不會強制要求,這是你自己選擇,直到你去辦理退休手續,社保中心下個月開始發退休工資,以前的不補。
『捌』 過了退休年齡還可以辦理退休嗎
可以。退休不能提前辦理,但可以延遲辦理。隨著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金缺口壓力大,逐步推行延遲退休年齡,也是政策趨向。
『玖』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勞動者退休手續辦理流程:
1、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金繳納至退休當月,由企業勞資工作人員到社會保險中心退休管理科(或養老待遇福利科)申報退休停繳,列印養老保險清單。
2、企業勞資人員呈報所需材料,進行退休審批。
需呈報材料:1、職工檔案;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3、二代身份證原件;4、企業職工退休核准表;5、社會保險繳費發票。
3、退休金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基本養老金每年七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4、法定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