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的庭長和法官哪個大
庭長是一種長期職務,法官是一個臨時職位,根據「物以類聚」的原則來判斷,二者是不具備可比性的。
一、庭長,是指一個法庭的長官,是一種行政職務。所謂主審法官,是指法院在審理一件案子的過程中,主持該案審判的法官,是一個人。
二、主審法官(或者是審判長)是臨時性的,TA只對審理的本案負責任,案子審判完畢,這個職位也就不存在了。在一個案件較復雜的情況下,需要組成3人以上的合議庭來審理,這就需要一個主審法官。主審法官一般由庭長擔任,也可以由其他資深法官擔任,還可以由院長直接指定某法官擔任。當然,如果某案件的審判工作只由一個法官來完成,那麼TA就是主審法官了。
(1)法院庭長退休年齡和工齡擴展閱讀: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並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參考資料:庭長-網路法官-網路
2. 關於法院幹部離退休年齡的最新規定
法院幹部退來休年齡跟國家規定是統一源的,男職工滿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為退休年紀。法律依據如下: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 庭長是什麼級別
副處級
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即地市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處級,各庭庭長副處級。因此。院長副廳級,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是副處級。
民國各級審判機關,視事務繁簡,設民庭與刑庭各一或各幾個,每庭設庭長一人、推事若幹人,擔任審判職務。大理院(中國最高法院)庭長為簡任官,余多為薦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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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官等級晉升
1、二級法官以下等級的法官晉級在職務編制等級的幅度內:五級法官至三級法官,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三級法官至一級法官,每晉升一級為四年。晉升期限屆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晉升。
2、一級法官以上等級的法官晉級實行選升。
3、晉升高級法官,須經專門培訓合格,方可晉升。
4、法官由於職務提升,其等級低於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低等級。
4. 法院法官退休與公務員的區別在那
1、法官的等級不同於法官的職務。法官的職務是指法官在人民法院中擔任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等。而這些是有行政級別的。
法官的職務中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確定,其他職務由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同時,法官的等級也不同於軍銜、警銜等銜級制度,法官之間並不根據等級不同來確定其上下級關系。法官的等級是法官的職級劃分系列。
首席大法官。法官法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說,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同時就成為首席大法官。根據這一規定,首席大法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過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二)大法官。根據有關規定,大法官一共包括兩級。(三)高級法官,共包括四級。(四)法官,共包括五級。
而法官目前是納入公務員體系當中的,公務員的任職,分為科、處、局、省、國家等幾個級別,這個大家都很清楚了。法官的行政級別,也是按照這個來確定的。
一般來說,本科畢業定科員,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員、博士生定主任科員,副處級以上就是按職務和編制來確定了。
而法官的行政級別,通常是相當於同級政府的行政副職,也就是說,區法院院長相當於副區長,市法院院長相當於副市長,省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省長,最高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總理。各級法院內部法官的行政級別,按照法院編制情況確定。
2、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及以下設置。
5. 已有30年工齡的法官按公務員法規定提前退休手續如何辦
根據這個是可以的!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
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
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
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
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
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
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
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
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
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
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
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
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
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
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
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
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
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
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
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
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
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
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
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
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
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
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 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
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
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
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
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
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
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
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
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
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
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
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
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
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
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
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
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
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
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
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
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
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
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
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
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
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
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
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
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
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
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
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
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
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
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
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
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
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
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
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
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
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
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
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
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
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
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
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
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
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
務院規定。
6. 請問工齡和退休時間有什麼關系,一般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
還有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勞人護[1985]6號對審批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和注意事項做了如下規定: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從事這類工作,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辦法提前退休: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③從事其他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2)高溫作業,應當符合GB4200-84《高溫作業分級》標准中第四級;繁重體力勞動作業,應當符合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的第四級;高空作業,應當符合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的第二級,並經常在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無立足點或牢固立足點,確有墮落危險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作業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工人的規定辦理。
具體到你的情況:從事兩種以上特殊工種時間是可以合並計算的。
馬爾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滿8年),加上從事高溫工作7年(需滿9年)。合並換算後可以55歲退休。
關於嚴格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對企業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規范企業及職工辦理退休行為,保持退休政策的連續性,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縮小養老保險金收支矛盾。現就我縣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達到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且符合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特繁滿10年、高溫高空滿9年、有毒有害滿8年)的職工,可以從達到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與正常退休年齡之間的任何一年辦理提前退休。並非絕對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嚴格對檔案及特殊工種的審核。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檔案記載為准,對檔案記載不清、有塗改現象和特殊工種年限原創文秘網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辦理。同時要對特殊工種范圍進行嚴格審核,對國家沒有列入特殊工種范圍的工種不得按特殊工種呈報提前退休。
三、對因轉產、工作調動、企業改制等原因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的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則上不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是確因從事特殊工種而影響身體健康,現在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申請,縣勞動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發月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
四、對生產經營正常,職工按時發放工資且有繳費能力而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單位,暫停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誰退休給誰繳費的現象,關閉、停產的特困企業職工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要將應退休人員所欠保險費補繳後方可辦理。
五、今後各單位辦理職工退休,要由勞資人員辦理,對退休審批表要按規定要求填寫清楚、全面,對個人攜帶檔案及退休審批表填寫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審批
7. 工齡與退休年齡有關系嗎
退休時領取養老金,和工齡有很大的關系。一般來講,養老保險繳費一年就是回一年的工齡。答但是國家在1992年之前並沒有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但是很多人在1992年之前已經有工作,參加工作了很多年。那麼他們1992年之前的年限。被稱之為工齡,養老保險上按著視同繳費年限計算。也就是說,雖然他們沒有交養老保險,但是同等按照繳費年限去計算它。工齡可分為 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後它的范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 )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 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8. 法院的退休年齡
........法院工作人員為公務員,退休依〈公務員法〉。
........兩種退休方式:到年齡退休〈60歲〉;提前退休,工齡滿30年或工齡滿20年且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
.........依上述規定,假定其18歲工作,最早可於48歲退休。
補充答復:
有些地方允許內部退休,即:在單位內部辭去現職、不承擔工作,但不至組織人事部門辦退休手續,此狀態下遇加工資時與在位者同加。平時可不上班,除財政撥付工資不變,獎金低於現在位人員,到退休年齡時再至組織人事部門辦正式退休手續。此為非常規方式,各地作法不一,如當地無此政策,個人不能要求。
9. 庭長是什麼級別
什麼級別法院的庭長啊;
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長是副省部級,院長是副國家級別;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是副廳級,院長是副省部級;
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是副處級;院長是副廳級;
縣人民法院庭長是副科級;院長是副處級。
10. 人民法院副庭長晉升庭長規定具體時間長多長
法官的升職空間是有限的,崗位固定,人才倍出。法律約束很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 第十一條 法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第十三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本法院的;(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六)退休的;(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