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女52己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保險,被單位返聘後又辭退算什麼關糸有沒有補償金
聘任關系,只要過了法定退休年齡,辭退就辭退了,因為你已經不適合工作了,企業不養閑人。你這種情況沒有補償,法律也不支持補償。如果你願意不妨就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試試。
『貳』 用人單位以到退休年齡已到辭退員工
法理分析
首先支付經濟補償是一種賦義務行為,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實施後發現,目前仍存在大量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未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已喪失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由此帶來處理難題。
為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看出,後法對前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個有效的補充。
但是,兩部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法律並未賦予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故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叄』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被單位辭退,單位未給職工上社會保險,怎麼辦
職工達到退休抄年齡時與襲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補繳;如果單位不給補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導致自己無法享受養老待遇,要求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
『肆』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被辭退 能得到賠償嗎
恩,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解除。而超過年齡的人員再用工的話,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所以,該公司的說法和做法是正確的。
『伍』 在公司到了退休年齡,但實際又沒有退休條件,公司可以辭退嗎我好沒辦法!請求幫助。謝謝各位!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再是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不足15年的,自己補繳到15年以上,辦理退休。
『陸』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被辭退 能得到賠償嗎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做法合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綜上,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職工已達退休年齡未辦退休辭退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辭退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應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書面合同,公司也未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2017年9月3日,該公司以李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將其辭退。之後,李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賠償。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不少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僅系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要高於行政法規,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誠然,《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和補充,是對具體問題的細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執行性。因此,在補充和細化的問題上,應與《勞動合同法》相同乃至優先適用的效力。
實踐中,存在大量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的現象,如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與此類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將不得不與勞動者一直保持勞動關系。顯然,這對用人單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柒』 己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保險,被單位返聘後又辭退,算什麼關糸有沒有補償金
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任何一個單位返聘後解聘都沒有任何補償,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補償。
『捌』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單位可以辭退嗎
問: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單位可以辭退嗎?
答: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辭退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的員工不違法。
如果雙方互相認可,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玖』 到了退休年齡但社保不足被單位辭退怎麼處理
企業招收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時,要弄清其是否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若其沒有辦過職工社保,企業招收後,仍應按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履行義務。
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2011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並從批准退休之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人社部門提醒,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補繳;如果單位不給補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導致自己無法享受養老待遇,要求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