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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2021-10-21 18:05:14

Ⅰ 因為有糾紛單位不配合辦理退休怎麼辦

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社會保險爭議予以受理,因其爭議標的之一是辦理退休手續。然後,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21號)的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3)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4)對於經調查確認職工未辦退休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3個月的,
可以適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裁決企業先支付職工工資。
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的規定執行。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Ⅱ 高院最新案例:公司未繳社保導致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怎麼賠

鄭小復鳳於2001年3月17日到無錫新偉公制司工作,2012年4月18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繼續在公司工作,在職期間未參加社會保險。
2016年6月,公司以口頭方式辭退鄭小鳳,通知其於2016年7月1日前離職。
鄭小鳳認為其與2016年6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在公司已連續工作滿15年,公司未繳社保,導致其無法領取退休金,公司應賠償養老保險等社保待遇損失50萬元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5萬元。

Ⅲ 企業與社保機構發生退休年齡爭議如何辦理

企業與社保機構發生退休年齡爭議,還是以社保局的認定的年齡為准。因為社保局是專門的審查退休年齡的專門機關,企業與社保機構有爭議,最後還是社保局確定的檔案里的年齡為准。定

Ⅳ 到退休日子時,社保存在糾紛可以暫時不辦理退休手續嗎

要知適社保的糾紛在那裡,是吋問同題,還是年苓問題,等落實後再說下一步。

Ⅳ 如果涉及經濟糾紛被告是否能辦理社保退休

經濟糾紛與社保退休風馬牛不相及,它不會影響辦理退休手續的。

Ⅵ 有沒有農村戶籍在職員工,單位給其購買了社保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案例

單位的推脫,不想買呀,辦退一下給補交15年的養老不是一筆小數字。
一定要爭取。
說服領導最好的依據就是「法」。社保部門已以明確,不買就去勞動部門仲裁。

勞動仲裁的程序: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勞動糾紛證明,比如沒發工資,就找證據證明沒發工資,工傷就找證據證明存在工傷,不買社保,社保局有相關記錄,等等
4、身份證明,你自己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用人單位證明,比如工商登記資料
上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得交納一定的仲裁費用

收費標准: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規定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1、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集體爭議案件,50元。
2、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標准為:仲裁申訴人為1至2人的每人收取300至400元。3人以上的每人收取處理費100—200元;處理費收費標准最高不超過3000元。
承辦科室:勞動爭議仲裁庭。

Ⅶ 社保費違法違規案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因交付社會保險費用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規定,如未依法繳納深灰保險費用,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不能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程序處理,只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社保費徵收機構查處。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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